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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北簡字第000101號盧德毓之判決正本一件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竹北簡字第101號損害賠償事件
,應送達與被告盧德毓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
人盧德毓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如下: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101號
原 告 林淑娟
被 告 盧德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二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添具繕本1件,同時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3,315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書 記 官 徐佩鈴
-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