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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003138號彭紫晴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非甲112司票3138字第1377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民國112年度司票字第3138號本票裁定事件,應送達與彭紫晴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3138號蔡銘煌與彭紫晴本票裁定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定內容節錄如下:
彭紫晴於民國110年1月15日簽發之本票得為強制執行。
非訟中心甲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