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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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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簡字第000153號吳佳宏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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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發文
發文字號:新院玉民泰113竹簡153字第  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竹簡字第153號遷讓停車位等事
     件,應送達與被告吳佳宏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
     人吳佳宏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如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簡字第153號
原   告 新北智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左自生  
訴訟代理人 邱O嚴  
被   告 吳佳宏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停車位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5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AOO-OOOO號牌自用小客車自新竹市東區OO路O
段O號地下一樓如附件照片所示位置之停車位遷離,將停車位返
還與原告。
被告應自民國113年4月4日起至遷讓返還前項停車位之日止,按
月給付新臺幣1,000元予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書  記  官  蕭宛琴


 

  • 發布日期:113-05-01
  • 更新日期:113-05-01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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