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簡字第000137號林俊宏之判決正本一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發文
發文字號:新院玉民泰113竹簡137字第 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竹簡字第137號返還消費借貸款
事件,應送達與被告林俊宏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
人林俊宏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如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竹簡字第13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林O峰
顏O辰
被 告 林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4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35,789元,及自民國95年3月1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4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
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9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蔡O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書 記 官 蕭宛琴
- 發布日期:113-05-01
- 更新日期:113-05-01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