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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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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簡字第000137號林俊宏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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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發文
發文字號:新院玉民泰113竹簡137字第          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竹簡字第137號返還消費借貸款
     事件,應送達與被告林俊宏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
     人林俊宏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如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竹簡字第13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林O峰  
      顏O辰  
被   告 林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4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35,789元,及自民國95年3月1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4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
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9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蔡O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書  記  官  蕭宛琴


 

  • 發布日期:113-05-01
  • 更新日期:113-05-01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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