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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事件可以辦理公證或認證? 一、公證範甚廣,依據公證法規定,下列各項法律行為,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得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或認證私證書: (一) 關於買賣、贈與、租賃、借貸、僱傭、承攬、委任、合夥、或其他有關債權債務的契 約行為。 (二) 關於所有權、地上權、地役權、永佃權、抵押權、質權、典權、或其他有關物權的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等行為。 (物權取得、設定、喪失、變更之效力仍應經地政機關之登記) (三) 關於婚姻、認領、收養或其他涉及親屬關係的行為。 (四) 關於遺產處分的行為。 (五) 關於票據之拒絕承兌、拒絕付款、船舶全部或一部之運送契約、保險契約,或其他涉 及商事的行為。 (六) 關於其他涉及私權法律的行為。 二、關於下列的私權事實,也可以作成公證書或認證私證書: (一) 關於時效之事實。 (二)關於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侵權行為、債務履行或不履行的事實。 (三)關於不動產相鄰關係、無主物之先占、遺失物之拾得、埋藏物之發見、漂流物或沈沒品之拾得、財產共有或占有的事實。 (四)關於其他涉及私權的事實。
如何辦理結婚書面公證? 一、立契約人證人請先填具公證請求書一份。 二、立契約日期任由結婚人自行選定隨到隨辦,若需舉行結婚儀式於三個工作天前攜帶結婚人雙方及二 位證人之國民身分證(結婚人須正本,證人可用影本)公證請求書,以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向公證處辦理聲請手續,並繳納公證費用。 三、結婚人自找滿二十歲以上之證人二名,均須攜帶印章及國民身分證到場。 四、結婚人以滿二十歲者為限,但男已滿十八歲,女已滿十六歲其法定代理人 (即生父母、養父 母、或監護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親自到場行使同意權。 五、立契約人如為外國人或其一方為外國人時,應繳驗護照、居留證及該當事人所屬大使館、 領事館發給之婚姻狀況宣誓書(應另送外交部驗證),或經其本國權責單位發給得為婚姻之證明文件 (以上文件需經我國駐外國代表認證,並經我國外交部覆驗)。 六、立契約人如為無國籍或為與我國無外交關係人之外國人時,應繳驗足以證明其婚姻狀況之適當證明文件。 七、華僑聲請結婚書面公證,應提出僑居地大使館、領事館或華僑團體或相當機關簽證之證明文件。 八、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結婚,當然也不得聲請辦理結婚書面公證。 (一)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民第九八○條)。 (二)違反民法第九八三條所定近親結婚之限制者。 (三)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結婚,而未經受監護人之父母同意者(民法第九八四條)。 (四)有配偶者,或者一人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民法第九八五條)。 申請結婚書面公證並申請辦理結婚儀式的朋友們: 婚姻是人生大事,婚禮儀式應該莊重。過去有少數人在舉行婚禮時,衣著過於隨便,引起社會人士 批評,這裡就是結婚儀式新郎新娘應穿的服裝,提供意見如下,希望你採納。 新郎服裝: 一、禮服或一般的服裝,如西服、中山服、軍人制服、學生或公務員制服、青年裝、 中式長袍都可以穿著參加婚禮,但須整齊清潔。 二、夏季穿襯衫或香港衫、長褲(不可穿短褲或拖鞋)。 三、不可穿牛仔裝或上身穿其他服裝下著牛仔褲。 新娘服裝: 一、長裙禮服、洋裝、短衣長褲、中式旗袍都可以穿著參加婚禮,但須整齊清潔。 二、過分暴露或一般人觀感上認為不適當的服裝應予避免,更不可穿牛仔裝及牛仔褲。
如何辦理房屋租賃契約公證? 房屋出租訂立書面契約,並約定逕受強制執行者,經過公證之後,對於承租人交還房屋,給付租 金及違約金等事項,不須訴訟就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雙方權利得保障,糾紛也可避免,聲請手 續如下: 一、向本院公證處索取公證請求書一份。 二、請求書的填寫方式: (一)填寫請求人即出租人、承租人(承租人覓有保證人時,填在承租人之後)姓名、年籍、 身份證統一編號及住址。 (二)「請求公證之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欄內,僅須填寫「當事人間訂立房屋租賃契約,請 求公證」。 (三)「約定逕受強制執行」欄內,分別寫明需受強制執行的標的,如「租賃期滿交還房屋」 或「給付房屋租金及違約金」,或返還押租金。 (四)最後由請求人簽名或蓋章,並記明年月日。 三、請求書寫好後,交公證處收件登記,由公證人辦理。 四、請求人均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出租人並要帶房屋所有權證件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及繳 稅單。房屋共有者應以共有人全體為請求人或取具他共有人同意書(上面蓋印鑑章)並附印 鑑證明書。請求人如係公司法人要帶營利事業登記證、負責人身分證、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抄錄本。 五、請求人本人不能到場,可以委任他人代理,但要提出本人授權書及印鑑證明書,公司須提出 六個月所核發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副卡正本及加蓋相同公司及負責人印鑑之影本。 如核發已逾六個月,除檢附該副卡正本外,須再檢付三個月內核發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 抄錄本及聲請抄錄或准予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 六、所需租賃契約書,請求人自備三份。(本院備有房屋租賃契約書)。
如何辦理公證遺囑? 遺囑公證,有堅強之法律效力。關係親屬間權利甚大,聲請手續如下: 一、依民法規定遺囑種類計有四種,公證遺囑為其中之一。公證遺囑之方式,由遺囑人在公證人 之前口述遺囑意旨,並有見證人二人在場,由公證人筆記作成遺囑,向在場人宣讀、講解, 經遺囑人之認可,與見證人、公證人簽名,其手續始為完成。(另有自書遺囑、密封遺囑、 代筆遺囑亦可公證)。 二、遺囑人可偕同見證人親至公證處辦理,均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公證遺囑不可授權他人 代為辦理。遺囑人因衰病不能外出者,得請求公證人至醫院或其家中辦理。 三、聲請時須填寫公證請求書一份,向本院公證處索取。 四、遺囑內容關於財產事,應提出財產證明文件,如內容甚繁,遺囑人不能記憶者,得提供書面 記載,指示公證人記錄。 五、遺囑人如因病或年老,精神耗弱,不能清楚表示意見,僅憑他人提示,答以是或否,或用搖 頭點頭表示意見者,難以據此作成公證遺囑。 六、見證人須非親屬及對遺囑件無利害關係並年滿二十歲以上之人方可擔任。 七、遺囑內容涉及處分遺產者,應提出所有繼承人記載文件及未侵害他應繼承人之特留分的證明 文件。
辦理單身切結書認證應注意事項 一、未曾有婚姻紀錄者,鷹提出個人戶籍謄本五份,攜帶身分證、印章本人到場辦理。 二、與原配偶離婚者,除上述文件資料外,尚須提出自戶政事務所影印出來之離婚協議書五份親自到場辦理。 三、原配偶死亡者,除提出身分證、印章及戶籍謄本外,尚須提出戶政事務所影印出來之死亡證明書五份到院親自辦理。 四、到大陸地區結婚者,除辦理單身切結書之認證外,尚須辦理[無血緣關係聲明書]之認證。 辦理[無血緣關係聲明書]之認證,須知西結婚對象之姓名、年籍、身分證字號、住址等資料,本人或由 父母提出與本人具有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例如戶籍謄本或身分證等)到法院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