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需求
方案目的
為協助經地方政府認定為身心失能者之主要照顧者(以下簡稱主要照顧者),因擔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到庭執行職務(含參與選任程序)而有尋求長照喘息服務之需求,由司法院/法院支給長照喘息服務費用,使其安心參與審判, 維護民眾參與司法的權利。
申請支給長照喘息服務費用之資格
須經各地方政府認定為長照需求等級 2-8 級者之主要照顧者(須符合長期照顧服務法第3條有關家庭照顧者之定義,並以衛生福利部照顧服務管理資訊平台登載之資訊為準),並擔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下稱國民法官等人)因到庭執行職務(含參與選任程序),有需使用長照喘息服務 (經各地方政府之個案管理人員協助連結服務單位提供服務),且申請人應先行向服務提供單位敘明採「自費」方式辦理,並未另行申請其他機關之費用支給,並限於使用以下3種喘息服務者,始符合申請資格。
- 日間照顧中心喘息服務。
- 巷弄長照站喘息服務。
- 居家喘息服務。
申請支給費用之期間
依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每日實際到庭執行職務(含參與選任程序)時間及交通往返時間(單趟交通時間以2小時為支給上限)計算,不足1小時部分,以1小時計。
申請支給項目及標準
1.參照「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附表四 核實支付 使用日間照顧中心喘息服務、巷弄長照站喘息服務或居家喘息服務等之費用,有關前開服務項目之支付標準支付,各場域喘息服務價格不得挪用。
2.非屬上開喘息服務項目之費用(如機構住宿式喘息服務、小規模多機能服務-夜間喘息、照顧困難之服務加計、身體照顧因難加計等),均非屬本方案支給範疇。
3.以每2小時 770元為支給上限,高於額度者,差額由申請人自行負擔,且為符「不與地方政府重複支給原則」,主要照顧者就擬申請本方案補助部分,應先行向服務提供單位敘明採「自費」方式辦理。
申請人應行注意事項
1.申請人接獲本院通知擔任候選國民法官,或被選任擔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本院指定時日,如需使用長照喘息服務者,請於本院指定時日之10日前,撥打1966專線與地方政府長照喘息服務之聯繫窗口接洽,並應敘明採「自費」方式辦理,以利該單位辦理到府評估和協助連結服務單位提供服務等行政作業。
2.申請人需於到庭執行職務 (含參與選任程序)完畢後 2個月內向本院提出申請支給長照喘息服務費用。
3.申請時,需檢附下列資料 (詳見本網頁下方之檔案下載處)
-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相關必要費用申請書兼領據正本
- 申請支給期間說明書正本
- 繳費通知單及繳費證明影本
- 執行職務期間(含參與選任程序)之喘息服務紀錄表影本 (請向提供服務單位索取)
- 發布日期:112-06-14
- 更新日期:112-06-14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