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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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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勞動調解委員授證典禮暨座談會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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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地方法院新聞稿

發稿日期:108年12月27日

發稿單位:民事庭

連絡人:庭長  吳靜怡

連絡電話:(03)6586123-5102編號:108-05

「勞動調解委員授證典禮暨座談會」

為配合勞動事件法自109年1月1日施行,全國各地方法院預計於109年1月2日(星期四)上午同步舉辨「勞動調解委員授證典禮暨座談會」。本院亦將於當日上午10點在本院6樓國際會議廳舉行,典禮由本院院長周煙平主持並頒發聘書,並由民事庭庭長介紹勞動調解程序新制之運作,隨即開放全體與會之調解委員與勞動專業法庭法官進行交流對話。

本院遴選之勞動組調解委員計101名、事業組調解委員計55名,遴選方式係由司法院建制之勞動調解委員名冊系統中,擇優寄出300餘封徵求信件,回覆有意願擔任本院勞動調解委員者約160人,其中勞動組調解委員十分積極踴躍,人數多達101人,比例近2/3,其中不乏已具勞資爭議調解經驗之調解人、也有多位工會理事長及幹部、醫師、技師、律師等專才,想必定能為勞動調解注入一股暖流與力量。

部分勞動調解委員已擔任本院民事調解委員多年,其等多表示:「勞資爭議事件對立性強、不易成立調解」。具執業律師身分之調解委員則表示:「勞動事件法設計規劃之調解程序所需時間較長,對於律師衝庭之避免、法院庭期之排定,是一項挑戰」。勞動法庭法官則認為:「3個月內終結調解程序,6個月內審結勞動事件,對某些案件來說,是不可能的任務,但將會全力以赴」。亦有調解委員表示雖已完成聘任前之12小時專業研習,但面對調解新制,還是戰戰競競。

新制之勞動調解特色乃「勞動調解前置原則」,也就是說案件起訴後原則上應先行調解,不能直接由法官開庭審理。此外,「勞動調解委員會」是由一位法官、一位勞動組及一位事業組調解委員共三人組成,目的是希望勞動組及事業組委員將其對於勞動生活領域之直接觀察、專業知識及職業經驗帶入法院程序。三位調解委員除了勸諭當事人以傳統方式促成調解外,也可以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曉諭當事人訴訟之可能結果,如仍無法達成調解,調解委員會可以在勞資雙方同意下「酌定調解條款」,即便勞資雙方未同意,調解委員會仍可提出「解決事件之適當方案」,但勞資雙方可以對該方案提出異議,讓案件進入訴訟程序,頗有「參審制」之意味。而前階段調解程序所調查之事實、證據資料、處分或解決事件之適當方案,於後階段法院審理勞動事件時均得加以審酌,使得勞動調解與後續訴訟可以無縫接軌。

勞動事件新制使勞資雙方在前階段調解時,處於法律、勞資專業知識經驗等「資訊公開」的情境下,做出自主合意解決的決定,即便無法達成調解,後階段進行訴訟時,由參與調解的法官審理案件,也可以完整銜接已進行的調解程序,期待勞資雙方可以在新制運作下,維持和諧的勞資關係,共創雙贏。

檔案下載

  • 109.01.02勞動調委授證座談會前新聞稿(108-0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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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9.01.02勞動調委授證座談會前新聞稿(108-05)pdf
  • 發布日期:108-12-27
  • 更新日期:108-12-31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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