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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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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院邀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吳副院長從周教授到院講授「近年來最高法院重要民事大法庭裁定選評」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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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副院長從周演講1

       為增進本院同仁就民事爭議事件處理之本職學能,本院與新竹律師公會聯合舉辦法律專題演講,於112年9月1日邀請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吳副院長從周教授蒞臨以「近年來最高法院重要民事大法庭裁定選評」為題講授,由梁院長玉芬親自主持,本院庭長、法官、同仁及新竹律師公會律師共約140人熱烈參加。

      吳副院長首先說明我國判例制度的變革,及比較德國與我國大法庭制度之異同,並對德國聯邦最高法院裁判理由進行剖析,強調該院對於迄未統一表示過之法律見解,在進行論證時,會有「與自己過去之判決對話」、「與不同見解的下級法院判決對話」、「與學說見解對話」、「進行法律續造之法學方法運用」等基本要點或特色。

       吳副院長接著選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1636號民事大法庭裁定,就原住民保留地所為借名登記、買賣、設定地上權及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法律行為,有無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第2項及該條例授權制定之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等禁止規定之效力問題,以最高法院先前見解為脈絡,進行類型化案例之比較,並討論該禁止規定之射程範圍,詳予說明。雖肯認該裁定之結論,惟認論述理由略顯單薄。而就該裁定作成後之各法院裁判進行觀察,發現完全引用、限制適用、擴大適用者均有之,擔心會有紊亂最高法院現有借名登記體系架構之疑慮。

       其次,吳副院長選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2169號號民事大法庭裁定,認最高法院就「共有人出賣共有物違反優先承購權通知義務,是否構成債務不履行之給付不能」問題,既曾為歧異之見解,裁定理由即應重點討論歧異理由之歧異點為何。吳副院長並提出其見解,認該提案討論應回歸共有人間之內部關係,並求諸不適法(或不正當)之無因管理,進而認為出賣土地之共有人依民法第173條規定所負通知義務,解釋上應包括對他共有人之優先承購權通知義務在內,違反該給付義務(通知義務)所生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應可作為本件大法庭爭議之共有人違反優先承購權通知義務之請求權基礎。

       此外,對於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908號「掛號郵件製作招領通知單置於信箱」案、110年度台上大字第279號「上訴利益、上訴費用併計抵銷抗辯數額」案之民事大法庭裁定,吳副院長亦提出以下評析。前者提案涉及該書面意思表示是否已到達相對人支配範圍而生效力?就此,德國聯邦最高法院之穩定見解及學者通說採否定說,另有德國學說上之有力見解採肯定說。吳副院長認為不論是肯定說或否定說,基本上屬價值判斷的評價問題,惟採肯定說之結果,一般私人文書送達效力之認定竟較法院訴訟文書送達效力認定為寬鬆,於價值判斷上尚嫌失衡。至於後者提案,關於經裁判否准之抵銷債權額應否計入上訴利益之爭議,德國聯邦最高法院之見解發展,與我國大法庭裁定見解基本上相同;而關於該抵銷債權額應否計徵上訴裁判費之爭議,德國嗣經修法明定:「被告以系爭反對債權主張預備抵銷之抗辯者,於法院對此進行有既判力之裁判時,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提高到併計反對債權之價額」,可供參考。

       近三小時的演講,吳副院長以幽默風趣之方式,就前開民事大法庭裁定詳予說明、評論,並從不同角度切入法律爭議,闡述其見解及看法,使參與人員之法律熱情被「激活」,深受啟發,並覺獲益良多。 

  • 發布日期:112-09-05
  • 更新日期:112-09-05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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