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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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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0號被告陳OO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等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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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摘要:

被告陳OO以潑灑汽油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方式,造成其同住家屬包含4名幼童在內共8人死亡,其父則及時逃出而倖免於難,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殺害兒童、殺人、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等罪,事證明確。

本院合議庭考量被告手段殘酷,其縱火行為,造成重大傷亡結果,堪認屬最嚴重的罪行,暨檢察官和被害人家屬求處被告死刑之意見,就各項量刑情狀全盤考量綜合評價後,認如量處無期徒刑或較輕之有期徒刑刑度,與被告之主、客觀犯罪情節的比例不相符合。認為有剝奪被告之生命,使被告永久與社會隔離之必要,量處被告死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0號被告陳OO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等案件於民國112年9月28日上午11時宣判,茲說明判決結論及事實理由摘要如下:

壹、判決結論:

陳OO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罪,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貳、有罪事實、理由、論罪量刑與沒收摘要:

一、事實摘要:

被告陳OO與其父母、配偶、胞妹、大嫂、子女3人、姪女(同住家人共9人),同住於○○輪胎行2樓。被告因賭博、選物販賣機經營等,對外積欠債務而經濟狀況不佳,時常與父母因家務分工、家中輪胎行工作問題發生口角衝突。於民國111年6月15日晚上9時40分許,被告與父母再度因家務細故,於上址發生激烈口角衝突。被告明知潑灑大量汽油縱火行為產生之危險性及嚴重後果,且同住家人9人均在屋內,大部分家人在上址房屋2樓休息,其中4人為6歲以下年幼之兒童,均無逃生能力,上址房屋1樓經營輪胎行,擺放大量助燃物,如機車、有機溶劑等,於同日晚上9時55分許,被告駕車外出購買20.35公升之92無鉛汽油,並分裝於4桶5公升裝之保特瓶空桶內返回上址房屋,拿取3桶5公升裝之保特瓶桶(皆裝滿約5公升之92無鉛汽油),將92無鉛汽油潑灑於輪胎行1樓地板等處,拿取廚房紙巾,再以打火機點燃廚房紙巾丟擲,火勢迅速延燒。而當時在上址1樓之母親林OO及配偶曾OO2人,為搶救被告之子女等人,因而衝往位於上址2樓之臥室,然當時在2樓臥室內之同住家人8人因火勢過猛未及逃出,均因此死亡。當時在上址1樓之被告父親因距離上址1樓門口較近,於見聞被告點火之際旋即逃出。

二、理由摘要:

(一)論罪說明:   

被告陳OO坦承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犯行,惟否認殺人、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等犯行。合議庭依卷證資料認定被告與被害人9人同住於案發房屋2樓,明知該址1樓係經營輪胎行,其內擺放大量助燃物如機車或有機溶劑等物,且同住家人9人均在屋內。被告為具有一般知識經驗、有辨別事理能力之成年人,而依被告之學經歷,其具有汽車維修之專業及經驗,應充分了解潑灑大量汽油點燃後所產生之危險性及嚴重後果。被告於潑灑大量汽油、點燃廚房紙巾之際,已知悉家人9人均在屋內,其中在2樓有4位6歲以下毫無逃生能力之幼童,又知悉上開房屋之內部格局、構造,當已預見其將高達15公升之大量汽油如數傾倒於在逃生路線上之1樓之樓梯、大門出入口附近地板,潑灑汽油數量眾多、範圍甚廣,不但足以引燃極大之火勢,亦足以致在該棟房屋內之人因逃避不及發生燒死、窒息之結果。詎被告在與家人爭吵之不滿情緒下,仍執意潑灑大量汽油,點燃廚房紙巾丟出,縱家人在被告潑灑汽油時及點火前出言極力勸阻,被告仍未停止行為,被告對於其行為有極高可能造成該房屋內家人死亡乙事,抱持著「不在乎、不違背己意」的心態。因此合議庭認為被告確有放火燒燬現有人使用之住宅、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既遂罪、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未遂罪、殺人罪、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之犯行。

 (二)量刑說明:

合議庭量刑審酌被告片面主觀認為父母偏愛手足而對自己不公,僅因家務細故與父母發生爭執而發生口角,驟然為縱火犯行,在屋內潑灑汽油數量眾多、範圍甚廣,火勢延燒之結果為其所預見,終至本案住宅內同住家人8人無法逃生,造成永遠無法回復的損害,其中4名年幼之兒童,其等無辜幼小的生命無端遭受剝奪,倖存之被害人及其他親屬則家庭破碎,天人永 隔,身心承受巨大苦痛。被告犯罪手段殘酷,行為造成之損害無法回復,至深且鉅;兼衡被告犯罪動機、目的、與被害人關係、犯罪所受刺激、行為手段、犯罪所生危險及損害、被告生活狀況及其家庭與個人發展歷程(就學、就業、就醫等)、品行、智識程度、心理評估鑑定結果、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及被告潑灑汽油數量之多、範圍之廣,被告對於案發現場、人員之瞭解、掌握程度,經至親勸阻後仍不顧房屋內人員之生死而為縱火行為,所造成重大傷亡結果,堪認屬最嚴重的罪行,暨檢察官和被害人家屬求處被告死刑之意見,全盤考量綜合評價,認如量處無期徒刑或較輕之有期徒刑刑度,與被告之主、客觀犯罪情節的比例不相符合。基於實現刑罰權之分配正義,再之考量被告犯行的應報需要和維護社會秩序,因此認為有剝奪被告之生命,使被告永久與社會隔離之必要,量處被告死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參、合議庭成員:審判長賴淑敏、陪席法官黃怡文、受命法官王靜慧

肆、本件為宣告死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5項參照)    本院將依上開規定職權上訴。

伍、本新聞稿內容如與判決原本不一致者,以判決原本內容為準。

 

  • 發布日期:112-09-28
  • 更新日期:112-09-28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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