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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171號鄧氏鳳DANG THI PHUONG之判決正本一件
主旨:公示送達鄧氏鳳DANG THI PHUONG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171號離婚、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55號酌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鄧氏鳳DANG THI PHUONG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陳○○(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
擔,由原告單獨任之。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溫婷雅
- 發布日期:113-05-06
- 更新日期:113-05-06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