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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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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04168號張銘軒之詢問價格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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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113司執莊字第416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銘軒之詢問價格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168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張銘軒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節錄如下:
主旨:為核定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拍賣最低價額及應拍賣不動產之部分,請於文到7日內以書狀向本院陳述意見,作為本院核定底價及拍賣次序之參考,逾期本院即認為無意見,而逕行核定拍賣底價及拍賣次序實施拍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莊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3-19
  • 更新日期:113-03-19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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