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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000027號許國慶之判決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建字第27號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應送達與被告許國慶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許國慶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如下:
原 告 簡家蓁 住詳卷
被 告 許國慶 住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參萬捌仟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六,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書 記 官 陳佩瑩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