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北小字第425號葉家振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字型大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竹北玉民倫112年度竹北小字第42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竹北小字第425號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與被告葉家振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葉家振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如下: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邱至弘  
      李秀花  
      蘇偉譽  
被   告 葉家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5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仟貳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書 記 官 彭富榮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