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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11459號陳彥志之執行命令2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113司執莊字第1145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彥志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1459號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陳彥志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節錄如下:
主旨:
(一)禁止債務人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第一商業銀行竹北分行之存款(含黃金存摺)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二)債務人所有在第三人富邦證券竹北分公司集保帳戶內之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以第三人收受本命令當日收盤價為基準,於說明二債權額範圍內禁止為移轉或為其他處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莊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4-16
- 更新日期:113-04-16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