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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北小字第000165號潘家宏之裁定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竹北小字第165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與被告潘家宏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潘家宏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裁定節本如下: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郭書瑞
被 告 潘家宏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16日上午9時25分在本庭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潘家宏未於言詞辯論到場,經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但被告曾於警詢筆錄上記載地址:「新竹縣**鄉**路*段***號」,雖原告並未陳報,本院認仍有再按新址送達之必要,以維被告之訴訟權利,而不適合為一造辯論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書 記 官 陳佩瑩
- 發布日期:113-04-16
- 更新日期:113-04-16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