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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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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北簡字第207號何佳玲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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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竹北玉民倫113年度竹北簡字第207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何佳玲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3年度竹北簡字第207號給付票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上午9時3
          0分,在本院第32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彭富榮
 

  • 發布日期:113-04-16
  • 更新日期:113-04-16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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