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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000159號張傑之民事裁定正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發文
發文字號:新院玉民寶113司聲159字第1386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59號公示送達事件,應送達與相對人張傑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裁定正本一件,經依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裁定節本如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馮啓棠
相 對 人 張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意思表示之通知(如附件所示)為公示送
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略)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書 記 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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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4-16
- 更新日期:113-04-16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