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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393號逸軒招牌廣告有限公司、高珠員之起訴狀、開庭通知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逸軒招牌廣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高珠員) 、高珠員之起訴狀 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3年度訴字第393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 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 第20法庭 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高嘉彤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