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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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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北小字第000807號郭昶志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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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竹北玉民康112竹北小807字第     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竹北小字第807號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與被告郭昶志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百五十一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如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竹北小字第807號
原   告 潘豐茂 住詳卷
被   告 郭昶志 住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585號),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書 記 官 郭家慧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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