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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037號鍾孟哲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新院玉民康113訴37字第 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7號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應送達與被告鍾孟哲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如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詳卷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訴訟代理人 潘俐君
被 告 鍾孟哲
(其餘被告略)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代位人方喆與被告就被繼承人鍾松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三所示比例負擔。
附表一:被繼承人鍾松旺之遺產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郭家慧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