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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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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北小字第000663號馬羅伯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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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竹北小字第663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與被告馬羅伯(MAGUIRE CHRISTIAN ROBERT)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百五十一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馬羅伯(MAGUIRE CHRISTIAN ROBERT)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判決節本如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竹北小字第66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芝華
            陳子安   
被   告 MAGUIRE CHRISTIAN ROBERT(馬羅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伍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壹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書 記 官 洪郁筑
 

  • 發布日期:113-04-22
  • 更新日期:113-04-22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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