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北小字第210號被告李志偉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竹北玉民倫113竹北小210字第 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志偉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3年度竹北小字第210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上午9時5
0分,在本院第32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彭富榮
-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