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北小字第000624號張耿豪、吳佳鏵之判決正本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竹北小字第624號損害賠償(交
通)事件,應送達與被告張耿豪、追加被告吳佳鏵之
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
人張耿豪、吳佳鏵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如下: 112年度竹北小字第624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廷圭
被 告 張耿豪
吳佳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吳佳鏵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壹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一
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吳佳鏵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原告、被告吳佳鏵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同時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暨按他造人數添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書 記 官 徐佩鈴
函 稿 代 碼:A029-09S 公示送達(翌日生效)
股 別:清股
- 發布日期:113-04-22
- 更新日期:113-04-22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