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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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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北小字第000624號張耿豪、吳佳鏵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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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竹北小字第624號損害賠償(交
          通)事件,應送達與被告張耿豪、追加被告吳佳鏵之
          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
          人張耿豪、吳佳鏵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如下:     112年度竹北小字第624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廷圭 
被   告 張耿豪             
      吳佳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吳佳鏵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壹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一
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吳佳鏵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原告、被告吳佳鏵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同時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暨按他造人數添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書 記 官 徐佩鈴

函 稿 代 碼:A029-09S 公示送達(翌日生效)
股       別:清股

  • 發布日期:113-04-22
  • 更新日期:113-04-22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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