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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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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北簡字第000791號武文平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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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發文

發文字號:竹北玉民慎112竹北簡791字第14262號 

 

主    旨:國內、外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竹北簡字第791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與被告武文平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武文平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  

書 記 官 鄧雪怡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79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被      告  武文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捌仟捌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 發布日期:113-04-23
  • 更新日期:113-04-23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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