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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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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簡字第000011號姜瑀珊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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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竹簡字第11號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與被告姜瑀珊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姜瑀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如下:
(當事人欄:僅節錄稱謂姓名、事件欄、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簡字第11號
原   告 呂OO
被   告 姜瑀珊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緝字第41號),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OO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霽
書  記  官  楊霽
 

  • 發布日期:113-04-23
  • 更新日期:113-04-23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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