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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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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82號徐瑞謙之民事準備狀(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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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82號拆屋還地等事件,應送達與被告徐瑞謙之民事準備狀(三)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準備狀(三)1件,經依職權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民事準備狀(三)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  記  官  鄧雪怡


 

  • 發布日期:113-04-23
  • 更新日期:113-04-23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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