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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親字第000045號周麗櫻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家事112年度親字第4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周麗櫻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親字第45號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周麗櫻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書記官 陳秀子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