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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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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045913號呂學禎之塗銷查封登記函、扣押存款命令、移轉薪資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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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5913號債權人莊畇曦即莊郁瑩等與債務人呂學禎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之文書節錄主旨如下:
㈠、請辦理如附表不動產塗銷查封登記惠復。
㈡、禁止債務人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扣除手續費後,不足壹仟元,不予扣押。)
㈢、債務人對第三人○○○公司之每月薪資及執行業務所得債權,在說明三所示範圍內自收受本命令之翌日起,於說明二所示範圍內應予扣押,並依本命令移轉於債權人莊畇曦即莊郁瑩,請第三人逕依本命令向債權人支給。


民事執行處戊股
書記官 曾煜智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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