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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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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北小字第000750號鄭金和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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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竹北玉民治112竹北小750字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竹北小字第750號返還消費借貸
          款事件,應送達與被告鄭金和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百五十一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
          人被告鄭金和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

書 記 官 高嘉彤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竹北小字第750號
原   告 琥譯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芸瑱  
訴訟代理人 簡俊丞  
被   告 鄭金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附錄略)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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