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北小字第000750號鄭金和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竹北玉民治112竹北小750字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竹北小字第750號返還消費借貸
款事件,應送達與被告鄭金和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百五十一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
人被告鄭金和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
書 記 官 高嘉彤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竹北小字第750號
原 告 琥譯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芸瑱
訴訟代理人 簡俊丞
被 告 鄭金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附錄略)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