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250號段威家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新院玉民倫113年度訴字第25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50號損害賠償事件,應
送達與被告段威家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判決正
本一件,經依職權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
力。
四、判決節本如下:
原 告 郭來銀
被 告 段威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754號),本院
於民國113年4月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伍萬零貳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二
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壹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書 記 官 彭富榮
- 發布日期:113-04-29
- 更新日期:113-04-29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