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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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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北小字第199號鍾譽成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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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國內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竹北小字第199號給付買賣價金
       事件,應送達與被告鍾譽成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百五十一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
        人被告鍾譽成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如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199號
原   告 東元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芮緁  
訴訟代理人 董家榮  
被   告 鍾譽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2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捌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三
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鄧雪怡


書 記 官 鄧雪怡

 

  • 發布日期:113-04-29
  • 更新日期:113-04-29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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