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北小字第199號鍾譽成之判決
主 旨:國內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竹北小字第199號給付買賣價金
事件,應送達與被告鍾譽成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百五十一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
人被告鍾譽成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如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199號
原 告 東元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芮緁
訴訟代理人 董家榮
被 告 鍾譽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2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捌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三
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鄧雪怡
書 記 官 鄧雪怡
- 發布日期:113-04-29
- 更新日期:113-04-29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