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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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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568號鄧明亮(彭阿祿之再轉繼承人)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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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新院玉民康112訴568字第          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6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與被告鄧明亮(彭阿祿之再轉繼承人)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鄧明亮(彭阿祿之再轉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如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68號
原   告 温連金  住詳卷
被   告 鄧明亮(彭阿祿之再轉繼承人)
(其餘被告略)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陳俊光、彭陳福、彭洲福、彭達深、彭月英、彭瑞香、彭秋香、葉瑞妹、彭意宏、彭國意、彭美玲、鄧明斌、鄧明亮、鄧瑞香、孫嘉宏、孫芳芳、羅家興、羅家駿應就被繼承人彭阿祿所有坐落新竹縣新埔鎮○○○○段○○○○小段一七七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十二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坐落新竹縣新埔鎮○○○○段○○○○小段一七七地號土地,分割如附圖(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民國一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之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二四一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取得;編號B部分(面積一八○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温保坤取得;編號C部分(面積三三六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李達榮取得。
原告應各補償被告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書  記  官  郭家慧
 

  • 發布日期:113-04-30
  • 更新日期:113-04-30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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