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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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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12號魏菡恩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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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家謙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1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魏菡恩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
   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12號酌定未成年子女會
面交往方式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魏菡恩
    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書記官   邱文彬


 

  • 發布日期:113-04-29
  • 更新日期:113-04-29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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