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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000816號郭秋霞之執行命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113司執助文字第81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郭秋霞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816號吳真與郭秋霞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節錄如下:
主旨:禁止債務人所有在第三人代保管帳戶內之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 發布日期:113-04-30
- 更新日期:113-04-30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