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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178號提雅諾食品行 及法代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新院玉民康112訴1178字第 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78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應送達與被告提雅諾食品行及法定代理人李致廷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如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178號
原 告 健誠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琪 年籍詳卷
被 告 提雅諾食品行
法定代理人 李致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陸萬玖仟肆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書 記 官 郭家慧
- 發布日期:113-04-30
- 更新日期:113-04-30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