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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護字第000456號蔡O桓之通常保護令
主旨:公示送達蔡O桓之通常保護令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護字第456號通常保護令事件辦
理。
二、應送達之通常保護令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蔡O桓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㈠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即被害人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㈡相對人不得對於聲請人即被害人為下列聯絡行為:騷擾與跟蹤。㈢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壹年陸月。
書記官 林毓青
- 發布日期:113-05-01
- 更新日期:113-05-01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