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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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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北簡字第000513號被告嘉冠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劉德偉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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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懷民國113年5月1日
發文字號:竹北玉民治112竹北簡513字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竹北簡字第513號遷讓房屋等事
          件,應送達與被告嘉冠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
          定代理人劉德偉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百五十一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
          人被告嘉冠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劉
          德偉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 記 官 高嘉彤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513號
原      告  卓秀梅   
訴訟代理人  陳湘如律師
被      告  嘉冠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德偉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1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新竹縣○○市○○○街00號房屋騰空遷讓返還
    原告。
二、被告應將公司所在地及營業稅籍登記地址自門牌號碼新竹縣
    ○○市○○○街00號房屋辦理遷出登記。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參萬玖仟陸佰壹拾玖元,及自民
    國一一三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四、被告應自民國一一三年二月十九日起至返還門牌號碼新竹縣
    ○○市○○○街00號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
    柒佰陸拾伍元。
五、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六、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壹萬壹仟壹
    佰貳拾柒元,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七、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柒佰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八、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參萬玖仟陸佰
    壹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九、本判決第四項已到期部分得假執行。被告如就已到期部分每
    期以新臺幣伍萬玖仟柒佰陸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
    為假執行。
十、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欄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附表略)    
 

  • 發布日期:113-05-01
  • 更新日期:113-05-01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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