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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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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北簡字第000685號涂鈞富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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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發文字號:竹北玉民治112竹北簡685字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竹北簡字第685號損害賠償(交
          通)事件,應送達與被告涂鈞富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百五十一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
          人涂鈞富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

書 記 官 高嘉彤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685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鍾佳誠  
            張語蓁  
            戴賢德  
            周育群  
被      告  涂鈞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8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二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欄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 發布日期:113-05-01
  • 更新日期:113-05-01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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