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北簡字第000685號涂鈞富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發文字號:竹北玉民治112竹北簡685字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竹北簡字第685號損害賠償(交
通)事件,應送達與被告涂鈞富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百五十一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
人涂鈞富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
書 記 官 高嘉彤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685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鍾佳誠
張語蓁
戴賢德
周育群
被 告 涂鈞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8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二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欄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 發布日期:113-05-01
- 更新日期:113-05-01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