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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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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北簡字第000082號黃志偉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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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發文字號:竹北玉民治113竹北簡82字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竹北簡字第82號清償借款事件
          ,應送達與被告黃志偉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百五十一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
          人黃志偉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錄如附件。

書 記 官 高嘉彤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82號
原   告 張志鴻  
被   告 黃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8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
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壹拾貳萬壹仟伍佰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欄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 發布日期:113-05-01
  • 更新日期:113-05-01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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