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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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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62號蘇詵詵、蘇貞貞、林柏志、林柏村、林柏君、蘇李雪如、蘇俊德、蘇耿德、蘇純慧、蘇純妍           、蘇純婍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履勘現場通知函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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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民倫111年度訴字第1062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蘇詵詵、蘇貞貞、林柏志、林柏村、林
       柏君、蘇李雪如、蘇俊德、蘇耿德、蘇純慧、蘇純妍
       、蘇純婍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履勘現場通知函各
       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1年度訴字第106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履勘現場通知函,現
          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下午2時3
          0分,在本院第21法庭開言詞辯論;於中華民國113年
          6月18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2法庭開言詞辯論;
          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上午10時整,於現場履勘。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彭富榮
 

  • 發布日期:113-05-06
  • 更新日期:113-05-06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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