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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簡字第000052號林揚翰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竹簡字第52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應送達與被告林揚翰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被告林揚翰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如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簡字第52號
原 告 林〇〇
訴訟代理人 鍾〇〇
被 告 林揚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新竹市明湖路六四八巷八一號一樓之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參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〇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林一心
書 記 官 林一心
- 發布日期:113-05-06
- 更新日期:113-05-06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