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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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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北小調字第000550號汪宥妤即汪珈羽即汪玉巾之起訴狀繕本及調解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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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發文字號:竹北玉民修113竹北小調550字第16943號        

主    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汪宥妤即汪珈羽即汪玉巾之起訴狀繕本及調解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3年度竹北小調字第550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調解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21法庭開調解。
   四、相對人應按時到場。
     五、若本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請注意以下各項:
     (一)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本院得裁處罰鍰,並得視為調解不成立。
     (二)當事人於調解期日5日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本院得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書 記 官 黃志微


 

  • 發布日期:113-05-08
  • 更新日期:113-05-08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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