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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19355號吳美娟之執行命令1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113司執禹字第1935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美娟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9355號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吳美娟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節錄如下:
主旨:禁止債務人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新竹牛埔郵局 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扣除手續費後,不足壹仟元,不予扣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禹股書記官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禹股
擬 判:擬 判
- 發布日期:113-05-09
- 更新日期:113-05-09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