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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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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5號被告王朋紳即王文成、被告陳寶珠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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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新院玉民倫113年度訴字第1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5號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事件,應送達與被告王朋紳即王文成、被告陳寶珠之
       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
          人王朋紳即王文成、陳寶珠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如下: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李美珍  
            陳文鋒    
被   告 王朋紳即王文成
      陳寶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王朋紳即王文成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陸萬參仟捌佰貳
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如對其財產為強制
執行而無效果時,由被告陳寶珠給付之。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由被告王朋紳即王文成負擔
,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應由被告陳寶珠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書  記  官  彭富榮
 

  • 發布日期:113-05-09
  • 更新日期:113-05-09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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