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5號被告王朋紳即王文成、被告陳寶珠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新院玉民倫113年度訴字第1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5號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事件,應送達與被告王朋紳即王文成、被告陳寶珠之
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
人王朋紳即王文成、陳寶珠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如下: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李美珍
陳文鋒
被 告 王朋紳即王文成
陳寶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王朋紳即王文成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陸萬參仟捌佰貳
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如對其財產為強制
執行而無效果時,由被告陳寶珠給付之。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由被告王朋紳即王文成負擔
,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應由被告陳寶珠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書 記 官 彭富榮
- 發布日期:113-05-09
- 更新日期:113-05-09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