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應試資格人員請依分配之梯次時間,攜帶身分證準時報到。
二.無法參加應試者,請於本(113)年3月27日(三)前先行以電話通知本院承辦人,俾利應試作業進行。(承辦人:人事室詹科員,聯絡電話:03-6586123轉5214)
三、如遇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之因素致無法如期舉行,將另行於司法院及本院網站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