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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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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完成設立登記後,是否必須將圖記/印信,加註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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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之法人名稱,應標明其為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法人之圖記(印信),…其印文應與法人名稱相符。」法人及夫妻財產契約登記規則第16條、法院辦理社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第5條及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第7條,分別定有明文。因此,若法人完成設立登記後,即須將圖記/印信,加註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字樣,並經圖記啟用程序報備後,再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 發布日期:110-04-27
  • 更新日期:110-04-27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提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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