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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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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文書翻譯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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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團體或其他私人有使用翻譯文書之必要者,無論中文翻譯成外文或外文翻譯成中文,均可請求翻譯認證,聲請手續如下:
(一)由翻譯者本人或授權他人代理(授權辦法,請參閱後述說明)到場辦理,並攜帶到場人之身分證、印章。
(二)翻譯原文,如係外國取得之證明文件,請先經駐該國之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如經貿辦事處)驗證,並經外交部複驗。
(三)翻譯原文,如係私文書,必須至發文單位查證,請至發文單位所在之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處公證。
(四)翻譯內容如有錯誤或不實者,應修正後,才可認證。
◎請求人不能到場,授權代理人請求者,應另提出授權書,事件依法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者,並須有特別之授權。授權書,如為未經認證之私文書者,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證明之:

1.經有關公務機關證明。 
2.於境外作成者,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或經其他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 
3.外國人或居住境外之人作成者,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經該國授權之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 
4.授權書附有請求人之印鑑證明書者,與前項證明有同一效力。 
5.公證人依其事件之性質,認為有必要時,仍得令請求人親自到場公認證。

  • 發布日期:110-04-28
  • 更新日期:110-04-28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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