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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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箭頭指示
 家事專區引言
家,是每一個人生活的堡壘。每個人愛家、顧家,家庭就會有光彩;每個人付出、寬容,家庭就有甜蜜。願每一個家庭都充滿愛,人人彼此包容、體諒、支持,使每一個家庭成員都能在愛中成長,心靈獲得滋養,人格得以完全,如此,我們所處的社會將更祥和、更溫暖,國家將更強盛、更進步。

家庭的重要性不容忽視,您在家庭中遇到困擾嗎?須要法律支持嗎?本網站將提供您相關資訊。若您對網站上之資料尚有不明瞭之處,可洽本院訴訟輔導科進一步提供服務。

本院家事法庭以建立友善的司法為職志,在竹北簡易庭受理婚姻、親子訴訟及有關親屬、繼承各項聲請事件,您若有須要,可準備下列資料向本院提出訴訟或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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箭頭指示快速連結
一、婚姻事件 六、安全計劃須知
二、親子關係事件 七、 家庭暴力事件保護令蒐證建議可準備的資料
三、繼承事件 八、相關文章
四、家庭暴力事件 九、捐款劃撥帳號
五、家庭暴力發生時 妳/你可以做什麼 十、資源連結
十一、男性關懷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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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事件:
婚姻事件
(一)請求權基礎:請求離婚須具備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要件;婚姻無效之訴須具備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之要件;撤銷婚姻須具備民法第九百八十九條至九百九十七條之要件;夫妻同居之訴以法第一千零一條為請求權基礎。於提起訴訟前應蒐集相關之事證,載明於起訴狀,聲請法官調查證據。

(二)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與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及離婚或夫妻同居之訴,專屬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但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夫或妻之居所地者,得由各該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三)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酌定: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七十二條之一規定「撤銷婚姻或離婚之訴,當事人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附帶請求法院於認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時,並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四)裁判費:應依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繳納。
最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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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親子關係事件:
親子關係事件
(一)收養認可事件:收養未成年人為養子女,應由收養人、被收養人、被收養人之本生父母共同成立收養契約書,以聲請狀檢送收養契約書、雙方戶籍謄本、養父母之健康證明、財產證明、職業證明等文件向「收養人住所地之法院」提出認可收養之聲請。法院受理後,會開庭調查收養有無不利於養子女之情事,並請縣、市政府兒童福利主管機關派員訪視,決定是否認可收養。法院認可收養之裁定確定後,當事人始得向戶政機關辦理收養登記。

(二)收養無效或撤銷收養,與確認收養關係成立或不成立及終止收養關係之訴,專屬「養父母之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如需提起此類訴訟,應注意是否符合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二條至第一千零八十三條之要件,並注意提出相當之證明。此類訴訟如僅涉及單純之身分關係,應徵裁判 費新臺幣三千元,如另涉財產請求,財產請求部分應另行徵收裁判費。

(三)監護事件:夫妻離婚而未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之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有關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定、改定或變更,由未成年子女住所或居所之地方法院管轄。聲請時應提 出聲請狀敘明事由,並檢具相當之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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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繼承事件:
繼承事件
(一)拋棄繼承:繼承人得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拋棄繼承。拋棄繼承者須準備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拋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印鑑章(蓋用於聲請狀上)、繼承系統表、拋繼承書及知其他繼承人之書面通知(繼承系統表、拋棄繼承書、書面通知之例稿,可向本院訴訟輔導科櫃檯索取)。

(二)限定繼承: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連同聲請狀、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呈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法院為限定繼承報明債權之公示催告之裁定後,聲請人應將裁定登報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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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暴力事件四、家庭暴力事件:

目前本院已設置新竹縣、市政府駐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
服務時間:週一∼週五,AM08:00~PM17:00
電話:(03)5210022#118
傳真:(03)5258995
E-mail:mwf@mail.judicial.gov.tw
現代婦女基金會網址:http://www.38.org.tw


(一)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簡介:本院基於司法為民之理念,希冀藉由社會資源之整合,促進家庭和諧,保護被害人權益,乃提供場所及設備,於本院聯合服務中心設立「新竹縣、市政府駐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
●該服務處由現代婦女基金會之社工人員進駐,提供如下服務:
1.法律諮詢服務
我們提供家庭暴力相關的法律諮詢服務,並且協助被害人聲請民事保護令。
2.出庭的服務
我們提供開庭前後的輔導與陪同,以減輕被害人出庭的焦慮不安,並維護被害人之相關權益。
3.個案服務與資源轉介
我們提供個案心理輔導的服務,並且連結相關的社會資源,以協助被害人減輕壓力、恢復生活功能。
4.資訊提供
我們提供一般民眾有關家庭暴力防治和社會福利等相關資訊。

(二)保護令聲請:當家庭成員間發生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之情事時,依法可向被害人或相對人之住居所地、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管轄聲請保護令。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及暫時保護令,您可依需求提出聲請。聲請時應提出書狀,敘明受暴事實,檢附證據,若您與相對人有隔離訊問之必要,應一併記明。法院受理保護令之聲請,會進行必要之調查審理,若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保護必要,將依法核發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適合被害人之保護令。相關書表可至家暴服務處索取或司法院網站下載。
家庭成員指有下列關係的人以及他們的未成年子女:
1.現在或曾經有婚姻關係的夫妻、前夫及前妻。
2.現在或曾經有同居關係的人。
3.有直系血親關係的人,例如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等。
4.現在或曾經有直系姻親關係的人,例如媳婦與公婆、女婿和岳父母、離婚媳婦和前公婆、離婚女婿和前岳父母。
5.有四親等內旁系血親關係的人,例如兄弟姊妺、伯叔姪、外甥舅等。
6.現在或曾經有四親等內旁系姻親關係的人,例如叔嫂、伯嬸等。
7.現在或曾經有家長家屬或家屬關係的人,例如繼父母和繼子女、繼子女彼此之間、丈夫和姨太太、大太太和姨太太。

(三)民事保護令款項:
1.限制令:禁止相對人(加害人)再度施暴
2.禁止接觸令:禁止相對人(加害人)對被害人有騷擾、打電話、寫信、傳簡訊、接觸、跟蹤或其他騷擾行為。
3.遷出令:命令禁止相對人(加害人)搬出規定之住居所。
4.遠離令:命令禁止相對人(加害人)遠離或與規定的特定場所保持一定距離。
5.交付令:命令禁止相對人(加害人)交出被害人生活、工作及教育等必需用品。
6.暫時監護權:暫時指定子女監護權歸屬;暫定孩子的照顧扶育者及生活住居處。
7.暫時探視權:規定禁止相對人(加害人)探視子女的方式或禁止探視。
8.給付令:命令禁止相對人(加害人)應負擔被害人房屋租金、子女扶養費、醫療費、輔導費、律師等費用。
9.處遇計畫:命令禁止相對人(加害人)要接受戒癮、精神治療、心理輔導、認知輔導教育或其他治療輔導等。
10.禁止查閱:禁止相對人(加害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等相關訊息。
11.其他命令 其他必要措施,依命令規定辦理。

(四)當您已領有保護令,卻又再度受暴時,該怎麼辦?
1.注意安全保持鎮靜,並視情況:(1)緊急逃離(2)正當防衛(3)大聲呼救或報警求援(4)安撫施暴者情緒
2.受傷時,立即就醫驗傷,如有物品遭毀損,同時拍照存證。
3.注意刑事告訴乃論期間六個月,民事賠償請求時效2年,超過時間將無法獲得法律保護。
4.如有安全顧慮,得向各縣市政府家暴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聲請提供安全庇護

(五)保護令有效期限
1.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一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2.通常保護令失效前,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聲請延長時,應具體列出施暴者發生的新暴力事證,延長之期間為一年以下,並以一次為限。
3.保護令期滿後,若有新受暴事證或聲請需求者,可以重新聲請保護令。

(六)何謂「違反保護令」?
1.所謂「違反保護令罪」即指違反家暴法之禁止施暴令、禁止騷擾令、遷出令、遠離令或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等裁定者。
2.「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3.違反保護令罪乃公訴罪,檢警知悉受理後,即會依法偵辦。
4.警察人員發現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之現行犯時,應逕行逮捕之;若符合刑事訴訟法所定之逕行拘提要件者,應逕行拘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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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家庭暴力發生時 妳/你可以做什麼: 家庭暴力發生時,妳/你可以做什麼

1. 安全第一:平常即準備好重要物品,一遭逢家暴,立即離開現場,全身而退最重要。
2. 報警求助:打110報警,並到警察局製作家庭暴力事件調查表(黃單);或打113向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求助。
3. 到醫院驗傷並開立診斷證明書(乙種)。
4. 若因遭逢家暴,造成無處可去,可直撥電話113,請求緊急庇護。
5. 蒐證:請在安全的前提下,採用拍照、錄音、文字自述等方式紀錄暴力事實及造成的身心傷害。
6. 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以確保自身安全。
7. 尋求法律資源協助,確保自己應有的法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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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地址:30051新竹市中正路一三六號  聯絡電話:(03)521-0022  建議使用IE 5.0以上版本及800x600之解析度觀看  更新日期:93/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