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訟業務-支付命令常見問題
107.06.01
支付命令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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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何種情形可以聲請支付命令?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請求,如果是請求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如新臺幣10萬元)、可代替物(如上等蓬萊米100公斤)或有價證券(如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普通股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1000股的股票1張),可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向債權人清償並賠償程序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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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何種情形不可以聲請支付命令?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請求,如果符合下列情形,即不可以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 債權人應為對待給付而尚未履行者。
- 須對債務人於外國為送達或公示送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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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應向哪一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管轄法院)
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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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聲請支付命令應繳納多少費用?
- 每件應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 如多數債權人本於各自請求權對同一債務人聲請,則按債權人人數各自繳納新臺幣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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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聲請支付命令,是否需檢附相關釋明文件?
債權人須釋明請求的原因及事實,並提出釋明文件(例如借據、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本票、送貨簽收單、會單…),以免遭法院駁回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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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聲請支付命令,法院審理時,是否會通知開庭?
法院依書面審理支付命令,不會通知債權人及債務人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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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支付命令的效力為何?
- 支付命令應送達給債務人,如發支付命令後3個月內,不能送達給債務人,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 債務人收受支付命令,可於20日內向發支付命令之法院提出聲明異議狀(不必附理由),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此時,法院即按「起訴」或「聲請調解」程序處理。
- 債務人如未於前述20日聲明異議,該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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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債務人要如何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
債務人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繕寫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寫明案號,簽名或蓋章,不必陳述任何理由,只要將不同意支付的意思表示向法院提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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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確定之支付命令,是否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支付命令確定後,僅得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並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如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記載之債權不存在者,仍得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或於強制執行程序中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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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支付命令核發後,債務人尚未異議前,債權人撤回支付命令之聲請,可 否聲請退還聲請費三分之二?
核發支付命令後債務人未提出異議,無法視為起訴,不生撤回起訴之問題,亦無準用民事訴訟法第83條規定,故支付命令撤回時債權人不得聲請退費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