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程序流程圖及便民措施
107.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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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非訟事件程序簡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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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事強制執行程序簡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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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事、刑事訴訟程序簡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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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及各項便民措施
1.輔導有關訴訟、強制執行、調解、公證、提存、法人登記及其他非訟事件等進行之手續。
2.輔導上訴、抗告、聲請再審之手續。
3.輔導繳納訴訟費、執行費、公證費。
4.輔導報到、遞狀及聲請定期或延展期日等。
5.輔導辦理具保、責付、撒銷羈押、撤銷通緝及撤銷收容手續。
6.輔導辦理發還領取提存款、刑事保證金及其他依法應辦理退、發還款項。
7.輔導請領裁判書類正本、裁判確定證明書。
8.輔導閱讀卷宗書簿。
9.洽辦法律扶助。
10.輔導或代為撰繕書狀。
11.代售司法狀紙。
12.代售郵票。
13.設置複印機,供民眾複印文件及閱卷之影印卷宗。
14.設置蒸氣給水機,供應冷、熱茶水。
15.設置觸摸式電腦查詢機,供民眾查詢民、刑案件之庭、判決主文、民事執行案件之拍賣日期、拍賣標的物等。
16.設置桌椅供民眾書寫、休憩,並置日報四份,供民眾等候時閱讀。
17.供應書寫文具原子筆、老花眼鏡等供民眾使用。
18.設置意見箱供民眾提出興革意見。
19.備置常用之書狀例稿二十餘種法律常識刊物,免費供民眾取閱,另陳列有關民、刑事訴訟或非訟事件程序之法令資料,供民眾參考。
20.答復電話查詢民、刑事判決之主文。
21.答復有關民、刑訴訟及非訟事件程序之詢問。
22.答復當事人有關裁判主文及案件進行情形之詢問。
23.答復民眾以書面及電子信件之請求訴訟輔導之服務。
24.民事訴訟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聲請閱卷均盡量配合其所指定閱卷期日,以免當事人行程奔波之勞。
25.設置大學訴訟輔導員,輔導民眾書寫訴書類,提供民眾訴訟詢問等服務。
26.設置司法志工,服務民眾,提供民眾導往法庭及各科室及訴訟詢問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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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聲請費與執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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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什麼是公證與認證
一、公證:
將請求人的請求事項,由公證人作成證書,以證明請求人確有作成該法律行為或該私權事實確實存在,公證書可附逕受強制執行的條件。
二、認證:
請求人提出自己作好的私文章,由公證人證明該文書係請求人的簽名蓋章,不得附逕受強制執行的條件。
辦理公證與認證事項應備之文件如下附表 項 目 應備文件 備 註 公證結婚 一般 男女雙方及兩位證人身分證、私章。 - 三個工作天前攜有關證件提出申請。
- 證人需滿二十歲,結婚當天能到場簽名者。
- 軍人結婚其結婚日期需在結婚報告表核定之日期或以後。
- 結婚當天結婚人及二位證人(如結婚人未滿二十歲,其法定代理人亦同)須服裝整齊準時到場舉行婚禮。
未成年人 (1)男女雙方及兩位證人身分證、私章。
(2)法定代理人同意並到場並請備身分證、私章或出具同意書附印鑑證明。外國人 (1)男女雙方及兩位證人身分證、私章。(2)外國政府核發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或外國駐華使領館或授權代表機構出具並均經我國外交部驗證之單身證明文件。 建物買賣贈與 (1)雙方當事人身分證、私章。
(2)建物所有權狀及房屋稅單或稅籍證明書。
(3)契約書。1.可委託代辦。2.隨到隨辦。 土地買賣贈與 (1)雙方當事人身分證、私章。
(2)土地登記簿謄本。
(3)契約書。建物租賃借貸 (1)雙方當事人身分證、私章。
(2)建物所有權狀(或使用執照) 。
(3)房屋稅單或稅籍證明書。
(4)契約書。土地租賃借貸 (1)雙方當事人身分證、私章。
(2)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
(3)契約書。◎農地應受有關法令限制。終止租賃、解除買賣、
補充買賣、更正買賣(1)雙方當事人身分證、私章。
(2)原公證書正本。
(3)契約書。和解 (1)雙方當事人身分證、私章。
(2)和解書。合夥委任 (1)雙方當事人身分證、私章。
(2)契約書。機具設備 (1)營利事業登記證。
(2)三個月內之公司設立登記事項表抄錄本。
(3)機具來源及鑑價證明文件。
(4)明細表。1.可委託代辦。
2.隨到隨辦。
3.如需體驗或查驗者則須事先掛號。服務證明書 (1)薪資扣繳憑單或勞工保險卡。(2)服務證明書。 遺 囑 (1)立遺囑人身分證、私章。
(2)如為代筆遺囑,需三位見證人(其中一位兼代筆人)身分證、私章。
(3)繼承系統表。
(4)繼承人戶籍謄本。
(5)財產資料及價額。1.遺囑人、見證人應親自到場或請求公證人到現場辦理。2.遺囑內容不能違反特留份。 認領子女 (1)認領人身分證、私章。
(2)被認領子女戶籍謄本。
(3)生母身分證、私章、戶籍謄本。(4)認領書。1.認領人、被認領子女及生母應到場辦理。 辦理認證事項各項申請項目應備之文件 項 目 應備文件 備 註 單身切結書 - 未結婚者:身分證、私章及個人部份之戶籍謄本五份。
- 原配偶已離婚者:身分證、私章、個人部份之戶籍謄本、戶政事務所影印出來之離婚協議書各五份。
- 原配偶已死亡者:身分證、私章。個人部份之戶籍謄本、戶政事務所影印出來之死亡證明書各五份。
- 本人到場辦理。
- 隨到隨辦。
出生宣誓書 身分證、私章、個人部份之戶籍謄本伍份、宣誓書。 - 本人到場辦理。
- 隨到隨辦。
離婚切結書 身分證、私章、戶籍謄本、戶政事務所影印出來之離婚協議書各伍份。 - 本人到場辦理。
- 隨到隨辦。
子女監護權委託書 父母親身分證、私章、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一份及委託書。 - 本人到場辦理。
- 隨到隨辦。
婚姻關係宣誓書 身分證、私章、戶籍謄本、宣誓書。 - 本人到場辦理。
- 隨到隨辦。
同意書 身分證、私章、證明文件及同意書 - 可委託代辦。
- 隨到隨辦。
邀請函 身分證、私章、關係證明文件、邀請函。 - 可委託代辦。
- 隨到隨辦。
汽、機車過戶切結書 身分證、私章、除戶戶籍謄本乙份、行車執照。 - 可委託代辦。
- 隨到隨辦。
外勞僱傭契約 身分證、私章、僱傭契約。 - 可委託代辦。
- 隨到隨辦。
眷村改建協議書 身分證、私章、居住證影本、除戶全戶戶籍謄本乙份、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協議書。 - 可委託代辦。
- 隨到隨辦。
公文書認證 身分證、私章、公文書正、影本各一份。 - 可委託代辦。
- 如需查驗者則須事先掛號。3.需表明為境外使用。
公、私文書影、繕本認證 身分證、私章、公、私文書正本一份,影、繕本二份。 - 可委託代辦。
- 如需查驗者則須事先掛號。
大陸定居切結書 身分證、私章、戶籍謄本、生活費證明書、定居切結書各五份。 - 本人到場辦理。
- 隨到隨辦。
大陸地區收養子女切結書 身分證、私章、全戶戶籍謄本五份。 - 本人到場辦理。
- 隨到隨辦。
無子女切結書 身分證、私章、全戶戶籍謄本五份。 - 本人到場辦理。
- 隨到隨辦。
助學貸款保證書 身分證、私章、學生證影本(或註冊通知)一份。 身分證、私章、學生證影本(或註冊通知)一份。 畢業證書成績單 身分證、私章、畢業證書成績單。 - 可委託代辦。
- 如需查驗者則須事先掛號。
戶籍謄本 身分證、私章、戶籍謄本。 - 可委託代辦。
- 隨到隨辦。
- 需表明為境外使用。
翻譯文件 翻譯人身分證、私章、原文及翻譯文件。 - 翻譯者到場辦理。
- 如需查驗者則須事先掛號。
服務證明書 身分證、私章、出具證明書單位證件、扣繳憑單或勞工保險卡、服務證明書。 - 可委託代辦。
- 如需查驗者則須事先掛號。
- 外國文件中譯本在國內使用、應先經我國駐外館處及我國外交部驗認,再辦認證。
- 如為公司應備:(1)營利事業登記證。(2)三個月內之公司設立登記事項表抄錄本。
- 可委託代辦事項本人未克到場,如為自然人可出具蓋有印鑑章之授權書附印鑑證明,如為公司,應出具蓋有公司設立登記事項表登記印章之授權書並備營利事業登記證及三個月內之公司設立登記事項表抄錄本,委託他人代辦,代辦人應帶身分證、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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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那些事件可以辦理公證或認證
一、公證範甚廣,依據公證法規定,下列各項法律行為,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得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或認證私證書:
(一) 關於買賣、贈與、租賃、借貸、僱傭、承攬、委任、合夥、或其他有關債權債務的契約行為。
(二) 關於所有權、地上權、地役權、永佃權、抵押權、質權、典權、或其他有關物權的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等行為。(物權取得、設定、喪失、變更之效力仍應經地政機關之登記)
(三) 關於婚姻、認領、收養或其他涉及親屬關係的行為。
(四) 關於遺產處分的行為。
(五) 關於票據之拒絕承兌、拒絕付款、船舶全部或一部之運送契約、保險契約,或其他涉及商事的行為。
(六) 關於其他涉及私權法律的行為。二、關於下列的私權事實,也可以作成公證書或認證私證書:
(一) 關於時效之事實。
(二) 關於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侵權行為、債務履行或不履行的事實。
(三) 關於不動產相鄰關係、無主物之先占、遺失物之拾得、埋藏物之發見、漂流物或沈沒品之拾得、財產共有或占有的事實。
(四) 關於其他涉及私權的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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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公證或認證的一般手續如何
一、聲請公證或認證,請先依式填好公認證請求書並簽名蓋章後,送交本院公證處辦理。
二、請求人、保證人、證人及其他有關係人等,均應親自攜帶國民身份證、印章,及有關證明文件等到場,如保證人係舖保者,應攜縣市政府所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店章到場辦理。
三、請求人不能親自到場,由代理人請求辦理時,應提出授權書(上面蓋本人的印鑑章)及本人的印鑑證明書。
四、按照收費標準繳納公證費(公證費用標準表如附)。
五、辦理完畢,當場將公證書正本或認證書正本交付請求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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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公證的好處在那裡
一、有堅強的證據力:經過公證的事件如無相反的證據,當事人任何一方或第三人都應承認其效 力,萬一將來涉訟,祗要提出公證書或認證私證書,法院就根它的記載認定其為真正。
二、有強制執行力:對於下列事項:
(一) 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二) 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
(三) 租用或借用房屋,約定期間屆滿時交還房屋者;
(四) 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需於期間屆滿時交還土地者。 上開事項在法院公證時,在公證書上載明屆期不履行即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就與法院確定判 決有同樣的效力。如屆期不履行,可憑已經公證之公證書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這樣即 可免去冗長之訴訟而得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公證之好處即在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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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如何辦理結婚書面公證
一、立契約人證人請先填具公證請求書一份。
二、立契約日期任由結婚人自行選定隨到隨辦,若需舉行結婚儀式於三個工作天前攜帶結婚人雙方及二位證人之國民身分證(結婚人須正本,證人可用影本)公證請求書,以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向公證處辦理聲請手續,並繳納公證費用。
三、結婚人自找滿二十歲以上之證人二名,均須攜帶印章及國民身分證到場。
四、結婚人以滿二十歲者為限,但男已滿十八歲,女已滿十六歲其法定代理人(即生父母、養父 母、或監護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親自到場行使同意權。
五、立契約人如為外國人或其一方為外國人時,應繳驗護照、居留證及該當事人所屬大使館、領事館發給之婚姻狀況宣誓書(應另送外交部驗證),或經其本國權責單位發給得為婚姻之證明文件(以上文件需經我國駐外國代表認證,並經我國外交部覆驗)。
六、立契約人如為無國籍或為與我國無外交關係人之外國人時,應繳驗足以證明其婚姻狀況之適當證明文件。
七、華僑聲請結婚書面公證,應提出僑居地大使館、領事館或華僑團體或相當機關簽證之證明文件。
八、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結婚,當然也不得聲請辦理結婚書面公證。
(一)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民第九八○條)。
(二)違反民法第九八三條所定近親結婚之限制者。
(三)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結婚,而未經受監護人之父母同意者(民法第九八四條)。
(四)有配偶者,或者一人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民法第九八五條)。
申請結婚書面公證並申請辦理結婚儀式的朋友們:
婚姻是人生大事,婚禮儀式應該莊重。過去有少數人在舉行婚禮時,衣著過於隨便,引起社會人士批評,這裡就是結婚儀式新郎新娘應穿的服裝,提供意見如下,希望你採納。
新郎服裝:
一、禮服或一般的服裝,如西服、中山服、軍人制服、學生或公務員制服、青年裝、中式長袍都可以穿著參加婚禮,但須整齊清潔。
二、夏季穿襯衫或香港衫、長褲(不可穿短褲或拖鞋)。
三、不可穿牛仔裝或上身穿其他服裝下著牛仔褲。
新娘服裝:
一、長裙禮服、洋裝、短衣長褲、中式旗袍都可以穿著參加婚禮,但須整齊清潔。
二、過分暴露或一般人觀感上認為不適當的服裝應予避免,更不可穿牛仔裝及牛仔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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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如何辦理房屋租賃契約公證
房屋出租訂立書面契約,並約定逕受強制執行者,經過公證之後,對於承租人交還房屋,給付租金及違約金等事項,不須訴訟就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雙方權利得保障,糾紛也可避免,聲請手續如下:
一、向本院公證處索取公證請求書一份。
二、請求書的填寫方式:
(一) 填寫請求人即出租人、承租人(承租人覓有保證人時,填在承租人之後)姓名、年籍、身份證統一編號及住址。
(二) 「請求公證之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欄內,僅須填寫「當事人間訂立房屋租賃契約,請求公證」。
(三) 「約定逕受強制執行」欄內,分別寫明需受強制執行的標的,如「租賃期滿交還房屋」或「給付房屋租金及違約金」,或返還押租金。
(四) 最後由請求人簽名或蓋章,並記明年月日。
三、請求書寫好後,交公證處收件登記,由公證人辦理。
四、請求人均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出租人並要帶房屋所有權證件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及繳稅單。房屋共有者應以共有人全體為請求人或取具他共有人同意書(上面蓋印鑑章)並附印鑑證明書。請求人如係公司法人要帶營利事業登記證、負責人身分證、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抄錄本。
五、請求人本人不能到場,可以委任他人代理,但要提出本人授權書及印鑑證明書,公司須提出六個月所核發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副卡正本及加蓋相同公司及負責人印鑑之影本。如核發已逾六個月,除檢附該副卡正本外,須再檢付三個月內核發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抄錄本及聲請抄錄或准予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
六、所需租賃契約書,請求人自備三份。(本院備有房屋租賃契約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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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如何辦理債權債務契約公證
公證法修正後,對於可以強制執行標的,大為擴增。給付金錢、代替物、有價證券、特定的動產、租賃期滿交還房屋或土地等,公證之後債務人不履行,無須訴訟就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聲請手續如下:
一、向本院公證處索取公證請求書一份。
二、訂立契約雙方的當事人保證人都是請求人,依次序將姓名、年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填入請求欄內,如有見證人填入見證人欄內。
三、請求書「請求公證之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欄內,填明聲請的事由,如買賣、贈與、借貸、僱傭、承攬、委任、合夥等事件訂立契約,請求公證。
四、在「約定逕受強制執行」欄內,寫明強制執行的標的,請求書末尾由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並記明年月日。
五、請求書填好後交證處收案登記,由公證人辦理。
六、請求人均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親自到場。請求人因故不能到場,得授權他人代為辦理,但應提出本人之授權書(上面蓋印鑑章)及印鑑證明書。
七、各種法律行為的契約書,由當事人自備一式三份,一份由公證處存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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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如何辦理邀請書或聘書認證
公司團體或私人邀請國外人士來臺或聘僱外國人來我國工作,邀請書或聘書之認證,聲請手續如下:
一、須填寫認證請求書一份,可向本院公證處索取。
二、公司團體行號出名邀請或聘請者,由公司團體行號為請求人,私人出名者以私人為請求人;將公司團體名稱、事務所所在地、負責人年籍,或私人之姓名、年籍、身分證號碼、住址等,填入請求書內。
三、請求書「請求認證之私證書名稱」欄內,填明「本公司(或本人)邀請(或聘請)某國某人來臺之邀請書或聘書,請求認證。」末尾由請求人簽名或蓋草。
四、公司團體商號之負責人,應攜帶縣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及身分證、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抄錄本、公司及個人印章,親至本院公證處辦理。如不能親自到場,應提出授權書由代理人到場辦理。委任代理人時,個人應提出印鑑證明,公司應提出六個月內所核發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副本正本及加蓋相同公司及負責人印鑑章之影本。如核發已逾六個月,除檢附該副本正本外,須在檢附三個月內核發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抄錄本及聲請抄錄本或准予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
五、邀請書或聘書由請求人提出,中英文均可,應多準備一份,由公證處存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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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如何辦理親屬關係及戶籍記載錯誤私權事實公證
辦理出國手續通常須具備親屬關係證明,或因戶籍申報錯誤,父母姓名不符等情形,發生困難需要公證,聲請時注意事項如下:
一、由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親至本院公證處辦理。
二、填寫公證請求書一份,敘明聲請之事由及目的。
三、當事人就事實經過應儘可能搜集有關資料,如戶籍謄本、證件、書信、照片等,提供公證人參考,亦得由與該事實有關之證人到場證明。
四、如完全缺乏資料,僅由證人證明其事實,是否可以公證,由公證人決定,或指示證人作成私證書予以認證。
五、公證人參照各項證據及證人之證言,認為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即作成公證書,交付請求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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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如何辦理信函認證
一般人都知道郵局存證信函的用途,法院公證處信函認證業務情形相同,但是具有法律上效力,且可以作為訴訟證明之用,聲請手續如下:
一、首先當事人要準備好須寄出的文件,如信函、通知、催告書、同意書、具結書等,一式複寫或打字三份。並應載明對造人之姓名、住居所。(一份寄與對照人,一份存法院公證處,一份寄信人自己收存。如對造人不止一人時,按人數增加份數)。
二、持準備好的文件,至本院公證處索取認證請求書一份。
三、請求人要攜帶國民身份證及印章,親自到場辦理。不能到場者須提出本人授權書(上面蓋印鑑章)及印鑑證明書。公司(或法人)為請求人,應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章、公司負責人印鑑章及其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抄錄本。
四、寄出的文件內不得有謾罵、侮辱之詞,損害他人名譽,或毫無事實根據的指摘,如有不妥或違法之處,須由寄件人加以修正方能受理,內容如有增刪、塗改應記明字數並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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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如何辦理文書翻譯認證
公司團體或其他私人有使用翻譯文書之必要者,無論中文翻譯成外文或外文翻譯成中文,均可請求翻譯認證,聲請手續如下:
(一)由翻譯者本人或授權他人代理(授權辦法,請參閱後述說明)到場辦理,並攜帶到場人之身分證、印章。
(二)翻譯原文,如係外國取得之證明文件,請先經駐該國之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如經貿辦事處)驗證,並經外交部複驗。
(三)翻譯原文,如係私文書,必須至發文單位查證,請至發文單位所在之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處公證。
(四)翻譯內容如有錯誤或不實者,應修正後,才可認證。
◎請求人不能到場,授權代理人請求者,應另提出授權書,事件依法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者,並須有特別之授權。授權書,如為未經認證之私文書者,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證明之:
1.經有關公務機關證明。
2.於境外作成者,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或經其他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
3.外國人或居住境外之人作成者,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經該國授權之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
4.授權書附有請求人之印鑑證明書者,與前項證明有同一效力。
5.公證人依其事件之性質,認為有必要時,仍得令請求人親自到場公認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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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如何辦理公司資格及廠商機具設備私權事實公證
公司廠商向聯勤總部物資署申請登記,公司設立及升等登記,及營造廠商參加投標,依各主管機關的規定,其資格及工廠設備,機具等須經法院公證聲請辦理手續如下:
一、向本院公證處索取公證請求書一份。請求人應親自辦理,並提出公司印章、負責人印章、公司相關證明文件,授權他人辦理者應提出本人授權書(上面蓋印鑑章)印鑑證明書。
二、請求書請求人欄內應填明公司或廠商名稱,營業所在地及負責人姓名、年籍、身份證統一編號。在「請求公證之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欄內寫明「本公司(工廠商行)向某單位申請登記之用,請求就所具備資格,及工廠機具設備等私權事實,予以公證」。請求書末尾記明年月日及由負責人簽名,加蓋公司或廠商印章。
三、請求書填好後,交公證處收案登記,由公證人辦理。
四、公證人先就公司廠商所持有之證件作書面審查,請求人應提出之證件如下列:
(一)縣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
(二)工廠登記證。
(三)營造業或水管電氣業登記證。
(四)工作人員資格證件或執照。
(五)公會會員證。
(六)承攬之工程合同。
(七)核定使用電力證明。
(八)最近一年內繳納營業稅單。
(九)最近一年之營業額計算書。
五、就公司及工廠設備,所有機具等,由公證人排定時間,至現場實驗。如係價值甚高之機具,並應提出來源證明(如統一發票、買賣契約書、進口報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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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如何辦理認領子女公證
認領,是無婚姻關係所生的子女,由生父依法認領,使子女取得與婚生子相同身分,聲請手續如下:
一、請求人要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帶被認領人與生父母之戶籍謄本一份,子女尚未報戶口者,帶出生證明書一份,認領書參份。(認領書,當事人須自備或找人代書)。
二、提出公證請求書一份,向本院公證處索取。
三、請求書的填寫方式:
(一) 認領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被認領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非婚生子女之生母)的姓名、年齡、出生地、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等,填入「請求人」欄中。
(二) 「請求公證之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欄內填寫「當事人間因認領子女,請求公證」。
(三) 其餘各欄無須填寫,最後由請求人簽名或蓋章,並寫明年月日。
四、請求書寫好後,文公證處收件登記,由公證人辦理。
五、在辦公時間內隨到隨辦,除出生證明書視情形需加以查對外,均可即時作成公證書,交付與請求人。
六、如認證內容無法查考時,公證人得註明「僅認證蓋章、簽名屬實,至其內容之真偽,不在認證範圍之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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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如何辦理公證遺囑
遺囑公證,有堅強之法律效力。關係親屬間權利甚大,聲請手續如下:
一、依民法規定遺囑種類計有四種,公證遺囑為其中之一。公證遺囑之方式,由遺囑人在公證人之前口述遺囑意旨,並有見證人二人在場,由公證人筆記作成遺囑,向在場人宣讀、講解,經遺囑人之認可,與見證人、公證人簽名,其手續始為完成。(另有自書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亦可公證)。
二、遺囑人可偕同見證人親至公證處辦理,均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公證遺囑不可授權他人代為辦理。遺囑人因衰病不能外出者,得請求公證人至醫院或其家中辦理。
三、聲請時須填寫公證請求書一份,向本院公證處索取。
四、遺囑內容關於財產事,應提出財產證明文件,如內容甚繁,遺囑人不能記憶者,得提供書面記載,指示公證人記錄。
五、遺囑人如因病或年老,精神耗弱,不能清楚表示意見,僅憑他人提示,答以是或否,或用搖頭點頭表示意見者,難以據此作成公證遺囑。
六、見證人須非親屬及對遺囑件無利害關係並年滿二十歲以上之人方可擔任。
七、遺囑內容涉及處分遺產者,應提出所有繼承人記載文件及未侵害他應繼承人之特留分的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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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如何辦理提存及領取提存物
一、提存之原因可分為下列二種:
(一)清償提存要件:1. 債權人受領遲延。
2. 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民法三二六條)。(二)擔保提存事件:
1. 當事人因請求法院為假扣押、假執行、假處分及請求免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經法院裁判令其提供擔保者。
2. 強制執行開始,債務人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二、聲請書類:聲請提存,應提出左列文書:
(一)提存書:提存人應購提存書一式二份,依式逐項填明,由提存人簽名或蓋章。
(二)提存通知書:
為清償提存者,應添附提存通知書一式二份,如提存物受取人有二人以上時,應按增加人數每人加添一份。
(三)國庫存款收款書或保管品聲請書:
提存物為現金者,應填具國庫存款收款書一式六聯。提存物如為有價證券或貴重物品,應填具國庫保管品聲請書一份。
(四)提存費繳款書:
清償提存之提存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者,應填具提存費繳款書一式六聯。
(五)提存原因證明文件:
擔保提存人應附具法院裁判書正本或影印,如以抄本或節本代替者,應由提存者簽名或蓋章證明與原本無異。清償提存原因之證明文件,無庸附具。
(六)雙掛號郵票及信封:
提存書應添附已寫好提存人及領取人姓名、住址,貼足雙掛號郵票之信封各一個。
三、繳納聲請書:
清償提存之金額每件在新臺幣(以下同)一千五百元以上者,須繳納提存費六十元。四、提出提存書及繳納提存物:
提存物為現金或有價證券或貴重物品者,提存人應將提存書連同提存費、提存物,一併提交當地國庫駐院收款處或當地代理國庫之銀行。提存物不適於國庫保管者,提存人應聲請提存所指定保管物之處所,由提存人將提存物連同提存書交該處所。提存人為此種聲請時,應同時向法院繳納提存費,並將繳費聯單黏附提存書。五、送達提存通知書:
提存所收受提存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或保管品收入憑證聯單後,應於提存書上記載提存物保管機構名稱、地址、收受日期及收受證明,加蓋公印,發給提存人,如為清償提存者,並將提存通知書送達提存物受取人。如為擔保提存者,應即通知執行法院或有關機關。聲請人提交提存物後五日內,未獲法院提存所發給提存書時,得向該管提存所查詢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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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辦理法人登記須知
一、請求書類及應備文件
(一) 聲請取回提存物,須附具下列文件:
1. 填寫「取回提存物請求書」一式兩份,並蓋用提存人原為提存時同一印章或為同式之 簽名。如印章不同時,並應提出最近之印鑑證明書。
2. 原提存書。
3. 取回原因之證明文件:依其原因,分別提出下列證明文件取回原因之證明文件 取回原因 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1. 假執行,假扣押或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 - 各審判決書影本。
- 確定證明書影本。
2. 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已依督促程序所發給之支付命令確定。 - 各審判決書影本。
- 確定證明書影本。
3. 假執行,假扣押或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經和解或調解成立,受擔保利益人應負全部給付義務;或於筆錄內同意返還擔保物。 和解或調解筆錄影本。 4. 假扣押,假處分,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 民事執行處發給之撤回執行證明書或強制執行撒回筆錄影本。 5. 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提存物 受擔保利益人攜帶國民身分證,親自到提存所製作同意之筆錄。或提出受擔保利益人出具之同意書及其最近之印鑑證明書。 6. 法院命返還提存物之裁定確定 - 民事庭准予發還提存物之裁定影本
- 確定證明書影本
7. 因提存程式不合規定或不應提存,經提存所通知取回提存物。 應提出提存所之通知書 8. 清償提存之提存人因提存出於錯誤或提存之原因已消滅或取權人同意返還或指定之受取權人無權受領而請求取回時。 應提出相當確實之證明 4. 如委任代理人取回,應附委任狀,記明有民事訴訟第七十條第一項但書及同條第二項之特別代理權。委任狀應加蓋提存人於提存時使用之同一印章,如印章前後不同,應 附具提存人之印鑑證明書及其他足以證明印章真正之文件。
(二) 請求領取提存物,須檢附下列文件:
1. 填寫「領取提存物請求書」一式兩份,由聲請人簽名蓋章。
2. 領取提存物之人,如應為對待給付時,應提出提存人之受領證書、裁判書、公證書或 其他證明已經給付或免除其給付或已提出相當擔保之文件。
3. 親自領取者,應攜帶國民身分證(經核對後留存其正背影本各乙份)及印章。如請求 人現住址與提存通知書所載住址不符時,應提出載有遷徒情形之最近戶籍謄本或請原提存人更正之。
4. 如委任代理人領取應附委任狀,記明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但書及同條第二項之特別代理權。並應提出委任人最近之印鑑證明書,或其他足以證明印章真正之文件。
5. 由提存物領取人之繼承人請求領取者,應提出戶籍謄本或其他足以證明其為合法繼承人之文件。
二、指示補正:
提存所收受取回或領取提存物請求書後,應即審核,如聲請人提出之文件有欠缺或錯誤,應當場指示其補正,無法當場補正者,應限期命其補正。
三、發還程序:
請求取回或領取提存物應准許者,提存所應依提存法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之程序通知同法院會計室等將「國庫存款書代存單」或「保管品寄存證」發給聲請人。
四、領取手續:
聲請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必要時應提影本二份附卷)及印章(取回提存物之聲請人應攜帶 提存時所用之同一印章),領取前項「代存單」或「寄存證」,並在其上簽名,持向當地代 理國庫之銀行或指定保管提存物之處所具領。
五、提存書或提存通知書遺失者,聲請人可依提存法施行細則第三十條之規定,向該管法院提存 所聲請公告,公告期間為二十日,利害關係人對於提存物之取回或領取有異議者,得於該期間內聲明之,逾期未聲明異議者,則准該聲請人取(領)回該提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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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須知
一、登記機關:
法人登記事件,由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處理之。二、登記事件:
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及政黨法人登記事件。三、法人登記之種類:
法人登記事件,有「設立登記」、「變更登記」、「解散登記」、「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清算終結登記」五種。四、設立登記聲請要點:
(一)法人登記聲請書上之「登記種類」應視聲請登記之種類,填入設立、變更、解散清算人任免或變更、清算終結…..等字。
(二)聲請登記之法人名稱上,應標明是財團法人或社團去人或政黨法人。
(三)法人不得以其董事會或其他內部組織之名義,為登記之名稱。
(四)已存在之非法人團體,聲請為法人設立登記時,聲請登記之董事,指現任董事而言,其財物以法人現有之財產為準。
(五)聲請法人登記之文書,如有影印本,應由提出人加註與原正本無異及加蓋董事長章,並附同原本送登記處核對後,當場發還。
(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法人登記之文件,應經主管機關驗印,而未驗印者不予登記。
(七)設立登記附送文件:1. 法人設立登記聲請書(聲請人應由全部董事簽名蓋章)。
2.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法人設立之文書影印本。
3. 捐助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與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並須註明捐助章程作成之日期)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名稱、董事人數、總會召集條件、社員出資、社員資格之取得與喪失及訂明章程之年月日)。
4. 董事會議事錄(須列有通過章程及依章程規定產生董事、董事長等有關登記事項之決議,應送件數按證明之登記事項而定)。
5. 董事名冊(列明職稱、姓名、年齡、籍貫、職業、住址、備考等)。
6. 法人印鑑及董事之簽名式或印鑑各一份:(1) 法人印鑑應以主管機關依印信條例製發或核備之印信為準,其印文應與法人名稱相符,不以標明法人類別為必要。
(2) 董事留存登記處之簽名式或印鑑,應與聲請書、董事願任董事同意書上所用印鑑相符,以後辦理變更登記,仍應用同式之印鑑)。7. 董事願任董事同意書各一份(應經董事本人簽名或蓋其印鑑章)。
8. 董事戶籍謄本各一份(董事本人之部分謄本即可,如無戶籍,應提出有關機關核發之證明,如外僑居留證等件)。
9. 財產目錄一份:(1)分別種類、名稱、單位、數量、新臺幣之價值、附註等欄,最後一行,列明合計。
(2)不動產應逐筆填明土地之坐落地號、地目、面積(公頃)、價值、建物之坐落地號、門牌號、構造、建坪、價值,並應附送所有權狀正本、影印本,核對後正本發還。
(3)未取得所有權者,可提出建築執照、使用執照或係買賣或租賃契約書正本、影印本,核對後發還。
(4)捐助人捐贈之財產或係以個人代表法人買受之財產,應由該捐助人或為代表之個人,出具捐助財產承諾書或係其代表法人買受之財產承諾書,均應敘明俟法人獲准登記時,即將財產移轉登記為法人之所有之內容。
(5)法人在設立登記前已取得而應為登記之動產或權利,例如汽車、電話、記名股票等如非法人名義者,仍應於取得法人資格後,變更登記為法人之名義,如為存款,應提出銀行存單或存摺正本、或銀行之存款證明書、影印本(核對後正本發還)。10. 委任代理人者,應加具委任書,由聲請人及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11. 法人登記聲請書、法人印鑑及董事之簽名式或印鑑用紙,可向法院服務臺洽購。(八)法人設置分事務所者,應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登記,其事務所不在同一轄區內者,應檢同法人登記簿謄本及前項所定之文件謄本,向分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辦理登記。
(九)法人已登記之事項,於收受登記處所發公告副本後三日內,送往當地報社登載於新聞紙,所需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並應將所登報紙一份送法院憑查。
(十)法院公告登載於新聞紙後,法人於設立登記前已取得之財產而依法應登記者,應速辦理所有權登記。
(十一)法人為辦理所有權登記,得向法院登記處聲請法人登記簿謄本,於九十日內繳驗財產已移轉或法人所有之證明文件,依法應登記之財產,並應提出移轉登記簿謄本,據以領取法人登記證書。
(十二)法人登記書,應懸掛於主事務所顯明之處所,如有毀損、遺失、或被竊時,應即刊當地新聞紙三日聲明作廢,並取具二人之證明向法院聲請補發。
(十三)聲請人來院領取登記證書時,應攜帶法人印鑑,辦理印鑑存證手續。
(十四)法人因合併而成立新法人者,應辦理設立登記,其因合併而消滅者,應辦理解散登記,又因合併後而繼續存在著,應辦理變更登記。五、變更登記聲請要點:
(一)法人聲請變更登記時,如其財產尚未移轉為法人所有者,不得變更登記。
(二)法人因處分不動產,減少財產總額、任免董事、變更組織或合併,聲請變更登記者,其聲請人處由現任半數以上之董事簽名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其他事項之變更登記,得由代表法人之董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三)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應記載原已登記之事項,變更登記之內容,決定變更登記之程序與日期。
(四)法人變更登記應附送之文件:1.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變更登記事項之文件。
2. 董事會議紀錄。
3. 董事名冊一份(連任及新任董事均應列入)。
4.新任董事戶籍謄本各一份(連任董事住所變更者仍應附送其謄本)。
5.新任董事簽名式或印鑑各一份。
6.董事願任董事同意書各一份。
7.財產目錄(設立登記時經提出財產已移轉為法人名義及其財產無增減者名提)。
8.法人於變更登記程序完畢後,應繳回原發之登記證書,換領新證書。(五)私立學校辦理財團法人變更登記,應送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轉法院辦理登記。
(六)解散登記聲請要點:1. 法人為解散登記之聲請人,由清算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2. 法人解散登記之原因,可決之程序與日期,及清算人之姓名、住所,可記載於聲請書其他事項欄內。
3. 法人解散登記附送之文件:(1) 違反設立許可條件,經主管機關撤銷許可之文件,或因不能到法人之目的事業,經主管機關斟酌捐助人之意思所為解散等文件。
(2) 董事會議紀錄(決議法人解散及選任清算人之會議紀錄)。
(3) 董事名冊一份。
(4) 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資產負債表各一份。
(5) 清算人戶籍謄本一份。
(6) 法人印鑑及清算人簽名式或印鑑二份(董事為清算人者免提,但其印鑑須為登記處存證之印鑑)。(七)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要點:
1. 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由現任清算人聲請之,並加蓋法人印信。
2. 聲請登記之內容,應載明註銷原清算人姓名、住所、變更登記為新清算人姓名及住所,並應附送後列文件:(1) 決定清算人任免之會議紀錄一份。
(2) 新清算人戶籍謄本一份。
(3) 新清算人之簽名式或印鑑二份。(八)清算終結登記聲請要點:
1 清算終結登記,由清算人聲請之。
2 聲請登記之內容,應載明民法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定清算人執行職務之情形與清算終結之年月日,附送後列文件。(1) 資產負債表一份。
(2) 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及剩餘財產移交承認證明冊一份。(九)外國法人之登記:
外國法人經許可設立事務所者,除法令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法人設立登記之規定。
(十)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登記處處理登記事務,認有違反法令或不當時,得知悉後十日內提出異議,但於處理事務完畢後已逾二個月時,不得提出異議。
(十一)聲請交付法人登記簿謄本或附屬文件之閱覽抄錄,或係聲請印鑑證明,均應購買法人登記閱覽抄錄聲請書(聲請登記簿謄本及印鑑證明,應於聲請書內註明其用途,並應附送其用途之證明文件正本、影印本,核對後即將正本發還)。
(十二) 法人登記閱覽抄錄聲請書內,應敘明所需閱讀抄錄之份數,並應另加一份附卷存查。
(十三) 法人之設立、變更、解散、或清算終結登記事件,每件徵收費用新臺幣壹佰參拾伍元,清算人任免變更登記事件,每件徵收費用新臺幣陸拾參元。
(十四) 聲請交付法人登記簿及附屬文件謄本,每一謄本徵收費用新臺幣肆拾伍元。
(十五) 法人登記閱讀抄錄聲請書及聲請印鑑證明用紙,可在法院服務臺洽購。
(十六)「法人及夫妻財產契約登記規則」已於民國七十六年二月十六日司法院修正發布第十、十一、三十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其條文分載於左:第十條 登記之公告
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登記處應於登記後三日內公告之。其經更正撤銷或註銷確定者,亦同。
前項公告應登載公報或當地新聞紙一日以上,並於登記處公告牌公告七日以上。
第十一 公告之記載
公告,應將登記內容為簡明之記載。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公告應載明約定夫妻財產制之種類。其契約訂有特有財產或約定由妻管理聯合財產者,應於公告內註明之。
第三十九條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
登記處應於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附式五)記載左列事項,由登記人員簽名或蓋章:
一、卷宗之年度、字號。
二、夫妻財產制之種類。
三、約定由妻管理聯合財產或採分別財產制者,其財產管理權之約定。
四、登記及其公告日期。
為約定財產契約之登記,而依民法第一千零十四條以契約訂定以一定之財產為特有財產者,應作成目錄,載明其價值,檢具契約抄本,附於登記卷宗,並在登記簿載明,其有增減者亦同。
約定由妻管理聯合財產者,準用前項規定。
第四十條 重為登記
依非訟事件第四十三條之規定聲請重為登記者,應提出原登記簿謄本或影本及住居所變更後之戶籍謄本或影本各一份,向新住居所法院登記處為之。
自住居所變更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未向新住居所地之法院聲請重為登記,而遷回原住居所者,其住居所視為未變更。
住居所變更而新住居所仍在原法院管轄區域內者,毋須聲請重為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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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如何辦理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
本院服務處為便利當事人辦理聲請宣告證券無效的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茲分別列述左列各點俾供參考:
一、如何聲請公示催告
(一)當事人因支票、本票、匯票、股票及其他得以背書轉讓的證券遺失或失竊,在聲請公示催告時,應先到付款銀行、合作社、農會或發行證券的公司,辦理掛失止付手續。
(二)然後拿銀行、合作社、農會所出具蓋妥印鑑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或發行證券的公司所核發之函件或證明,並攜帶身分證、印章到本院服務處理聲請公示催告,若本人無法到場,可具委任狀委託他人前來辦理。
(三)聲請公示催告應購買民事書狀用紙二份(每份新臺幣三元),填寫正本副本一式二份,本處備有聲請狀格式範例,可供填寫參考,如不識字,本院服務處可代為撰狀。
(四)聲請公示催告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四十五元及雙掛號郵票新臺幣一○二元。
(五)遞狀後拿本院收發室發給的證明書,連同聲請狀副本一併送交付款銀行、合作社、農會或發行股票的公司備查。
(六)聲請人收到本院寄發的公示催告裁定後,應詳細核對記載的姓名、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期及其他記,有無錯誤或遺漏,如發現錯誤或遺漏,應速向本院聲請更正裁定後再登報,如登報後始發覺裁定內容有誤漏,也應即聲請更正裁定,並將更正裁定登報。
(七)裁定如無記載錯誤或遺漏,應將裁定內容全部(不能刪減)刊登新聞紙(不限版面、報社),如擅自刪減裁內容登報則不生效力,如未將裁定登報,不得聲請除權判決。二、如何聲請除權判決
(一)將刊登公告催告的報紙全張保存(不要剪裁),到申報權利期間(此期間裁定會有記載,自最後登報日起算)屆滿後三個月內,拿公示催告裁定、報紙乙份、身分證、印章到本院服務處辦理除權判決。
(二)聲請除權判決如委託他人代辦,應提出委任狀,並購民事狀紙乙份,自行依服務處備置的格式範例撰寫聲請狀,或請本院服務處人員代撰。
(三)聲請除權判決應繳納裁判費新台臺幣四十五元及雙掛號費郵票兩份共新臺幣六十八元。
(四)聲請人遞狀後七日左右會收到本院民事庭開庭通知,請按通知的日期準時到庭報到。
(五)開庭完畢後數日聲請人會收到本院民事庭寄發的除權狀判決書正本。
(六)拿本院判決書正本即可至銀行、合作社、農會領取掛失止付的票據金額或到發行股票的公司,聲請另發給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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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如何辦理收養子女之認可
自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起,收養子女應聲請法院認可。如何辦理認可?雖然不難,但還是有很多人不甚清楚,辦得不合規定,浪費時間,往返奔勞,生出許多週折。現在分別說明如下:
一、收養之意義:
收養就是收養別人的子女,來作自己的養子、養子。養子養女跟親生子女的權利義務是相同的。
二、收養之規定:
關於收養的規定很多,現就主要的列舉說明:
(一)收養要訂立收養書面契約,但是被收養人未滿七歲而無法定代理人的,可以不訂立書面契約。收養契約的當事人是收養人和被收養人。被收養人未滿七歲的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則應得到法定代人的同意。
(二)夫妻收養子女應共同辦理,不得單獨一人收養子女,但是一方收養他方的小女時,則可由一人收養。
(三)收養人應比被養人年長二十歲以上,夫妻有一人年齡不比養子女長二十歲以上,收養就不合法,法院不會認可。
(四)直系血親不得收,所以,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得收養自己的孫子女、外孫子女為養子女。直系婚姻也不得收養,因此,公婆不得收養媳婦為養女,岳父母也不得收養女婿為養子。但是,夫可收養妻前夫之子女,妻也可以收養夫前妻之子女,旁系血親及旁系姻親的輩份不相當的,不得收養。
(五)一個人除給夫妻二人收養外,只能給一人收養。因此,先被張三收養,就不能再被李四收養。
(六)結了婚的人被收時,應得到配偶即丈夫或妻子的同意。成年的人被收養時,對本生父母若有不利的情形,也是不可以的。
(七)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兩願離婚後,雖約定子女由母監護,惟父之監護權僅一時的停止而已,而未成年子女為他人收養又足以發生親屬關係消滅及變更之效果,自應由父母共同為,始足以保護未成年人權利,若父母對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出養意見不一致,或一方所在不明時,父母之一方仍向法院聲請認可,經法院調查認為收養及符合兒童之利益時應認可(兒童福利法第二十七條第六項)。
上面第(一)點所說的收養契約書,試寫個例子供參考:
收養契約
張大公與趙小玉為夫妻,願共同收養李逵、王季所生之子李二寶為養子。雙方喜悅,依法訂立本收養契約。
收養人張大公
民國年×年×月×日出生
住×市×街×號
收養人趙小玉
民國年×年×月×日出生
住×市×街×號
被收養人李玉寶
民國年×年×月×日出生
住×市×街×號
法定代理人李逵(應得配偶同意者則書同意人)
住×市×街×號
法定代理人王秀
住×市×街×號
中華民國民國年 ×× 年 ×× 月 ×× 日三、收養之認可
(一)認可的法院:由收養人住所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如是外國人,在中國無住所的,要先向最高法院聲請指定管轄的法院,經指定後,就向指定的法院聲請裁定認可。
(二)聲請認可的人:由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一同具狀聲請,欠缺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之一,是不合規的。聲請狀向法院購買,一份新臺幣三元。不會寫聲請狀的,可向法院服務處詢問。狀內把收養人的經濟能力、品行等說清楚最好的。
(三)隨聲請狀附交的文件:
1. 收養契約。
2. 收養人、被收養人的戶籍謄本,應得他人同意者,其同意證明。
3. 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取得其本生父母所具,無須由其照顧、扶養之證明文件。
4. 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收養人應提出職業、財產及健康證明文件。經最高法院指定管轄的裁定或該院書記廳通知,外國人委託他人辦理時的授權證明、家庭調查及合於外國人本國法的證明。
(四)法院的調查:
收養是關於身分的行為,法院應調查當事人確有收養及被收養的意思,以及收養人的品行、能力,是否對被收養人不利,是否合於法律規定,同意有無欠缺,是否有無效或得撤銷原因,成年人被收養時是否於本生父母不利,均合於規定方始裁定認可。
(五)認可裁定送達:十日內無人抗告確定,聲請人可聲請發給確定證明,持裁定及確定證明,就可到戶籍機關辦理收養戶籍登記,收養手續就完畢。當然,沒有辦理戶籍登記,只要經過法院認可後,收養的權利義務就發生了,不因此而有差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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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義務辯護律師名冊及支給報酬標準
義務辯護律師名冊 編號 律師姓名 性別 事務所住址 電話 同意每年度承辦件數 01 王志陽律師 男 新竹市建興街十號二樓 5231069 5 02 朱昭勳律師 男 新竹市東大路二段一號十一樓之一 5355161 5 03 吳國源律師 男 新竹市北大路七十巷六號一樓 5321019 3 04 吳聖欽律師 男 新竹市世界街一一四號 5255081 3 05 李克廉律師 男 台北市羅斯福路二段一二六號三樓之一 02-23684183 3 06 李林盛律師 男 新竹市中正路一○七號七樓之三 5249049 3 07 李晉安律師 男 新竹市光復路二段三六九號五樓之一 5715936 6 08 李震華律師 男 苗栗縣竹南鎮中正路二七五號 037-460015 2 09 邵良正律師 男 台北市松山區寧安街七巷六號二樓 02-25776395 4 10 林仕訪律師 男 桃園市正光街七十一巷八號一樓 03-3604241 6 11 柯劭臻律師 女 台北市大安路一段八號七樓 04-23756955 12 12 徐原本律師 男 新竹市北大路一五六號二樓 5152906 12 13 康英彬律師 男 桃園縣中壢市中正路五○五號三樓 03-4023928 6 14 張玉琳律師 女 新竹市世界街一一二巷六號 5354000 2 15 郭杞堂律師 男 新竹市東大路二段一號十二樓之二 5320977 5 16 陳由銓律師 男 新竹市大同路一五二號 5234735 6 17 陳威男律師 男 新竹縣竹北市文田街一三八號二樓 5586027 3 18 陳詩文律師 男 新竹市北大路三○七號六樓之四 5356901 6 19 曾桂釵律師 女 新竹市世界街一三四號一樓 5264188 4 20 曾能煜律師 男 新竹市北大路一五○號四樓 5322722 3 21 黃柏彰律師 男 台北縣土城市青雲路六十九號三樓 02-22637362 12 22 鄒玉珍律師 女 中壢市復興路五十號十樓 03-4269505 6 23 潘秀華律師 女 新竹市北大路一六九號四樓之二 5232712 2 24 龍其祥律師 男 新竹市世界街一一六號 5226767 5 25 謝智潔律師 女 台北市信義路四段一九九巷九號六樓 5322722 2 26 魏順華律師 女 新竹市北大路一五○號四樓 5322722 3 27 喬國偉律師 男 新竹市建興街八號一樓 5257622 28 羅秉成律師 男 新竹市北大路一五○號四樓 5322722 5 29 盛枝芬律師 女 新竹市北大路二十二號三樓之六 5421235 3 30 李克欣律師 男 桃園市仁愛路三號 03-3695630 5 31 楊隆源律師 男 新竹市中正路一○七號五樓三室 5250833 4 32 魏翠亭律師 女 新竹市中正路一一九號 5228498 5 33 唐琪瑤律師 女 新竹市北大路一六九號四樓之二 5232712 2 34 王彩又律師 女 新竹市中正路一0七號七樓之三 5249049 2 35 沈培錚律師 男 台北市大安區安和路二段一八一巷一號五樓 02-27353381 12 36 許美麗律師 女 新竹市中正路一○七號七樓之三 5249049 37 許麗美律師 女 新竹市建興街十號二樓 5231069 38 劉雅萍律師 女 新竹市北大路三○七號六樓之四 5261901 依臺灣高等法院修正「義務辯護律師支給報酬標準」,第一審義務辯護律師為單一被告擔 任辯護工作並完成該審級之辯護時,於新台幣一萬八千元至二萬八千元額度內,由審判長 決定給付酬金之數額。如就同一案件為二以上被告擔任並完成該審級之義務辯護工作時, 應於前開所定酬金標準下限乘以被告人數所得額之範圍內,由審判長酌定其酬金數額。